101地特四等戶政民法親屬編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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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101地特四等戶政民法親屬編第一題的第二小題

內容:
題目:甲男與乙女訂定婚約,訂婚時,甲給予乙價值百萬鑽戒乙只。

試問:
(二)若甲、乙訂婚後,乙因事故死亡,甲可否向乙之繼承人請求返還該鑽戒?

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答案是說「甲得向乙之繼承人請求返還鑽戒」,
原因是: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經解除時,
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性質上仍屬財產性質之請求權,並
無一身專屬之特性,故得讓與或繼承。

但我在一本書中看到,關於「婚約,贈與之一方死亡,贈與物是否須返還」
的解析中寫道:
當事人之一方死亡,並不使婚約消滅,他方擁有贈與物,
係基於法律上之原因,故不須返還。


我的問題是,訂立婚約後,一方死亡,到底婚約有沒有消滅?

因為如果沒消滅,不是就不能請求返還贈與物了嗎?
所以是網路答案錯誤?還是我對這兩題的解讀錯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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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3-04-06
看採誰見解 採林秀雄就不用還 通說就要還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4-07
林秀雄 是可以請求返還 戴東雄才是不可請求返還吧?
Tracy avatarTracy2013-04-11
sorry 林秀雄也是採不得請求返還 只是理由從婚約(契約)未
Tom avatarTom2013-04-13
消滅。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4-18
不能請求返還喔
Irma avatarIrma2013-04-18
我記得不論通說或者戴林三人合著的見解 都採不得返還的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4-22
樣子@@ 許律師那本有完整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