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律師第一試國私67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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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
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
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
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
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
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D
依涉民法51條,子女身分依出生時子女、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
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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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8-21
生父或母之一方本國法有效即可 不用兩者共同之本國法
Leila avatarLeila2013-08-24
因為本題要定性為"準正",所以是婚姻效力,依涉民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