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關務四等行政法 - 考試
By Iris
at 2015-04-28T20:57
at 2015-04-28T20:57
Table of Contents
是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我是上林清老師的課~目前在看于亮老師及王齊老師的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
同一題兩位老師答案不一樣 T T 而且我寫的跟兩位老師的又不一樣~
請大家協助~~~
題目:
A公司為依組織規程設置之公營事業,於84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並依行政院函釋,就A公司埋設管線之事
實,免收土地使用費。嗣因高雄市政府於86年間訂定「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
使用費作業規則」,並經清查後,乃於100年10月11日發函,請A公司繳納自87年1月1日起
之土地使用費。高雄市政府發給挖掘許可為何種行政行為?A公司不服,得否提起訴願?A
公司如主張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否
有理由?試分別說明之。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八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這題的答案兩位老師皆分為三段解
分別為 第一段:87/1/1-89/12/31 已罹於時效
第二段:90/1/1-95/10/* 已罹於時效
第三段:95/10/*-95/12/31 仍可主張請求權
唯一的差別即為"*"的日期
林清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0 第三段為95/10/11-95/12/31
于亮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2 第三段為95/10/13-95/12/31
我自己 第二段解為90/1/1-95/10/11 第三段為95/10/12-95/12/31
林清老師:上課帶過沒有多著墨
于亮老師寫法:
針對90/1/1至95/12/31部分,請求權之有效行使期間應回溯至
95/10/11為止。參酌行程法第48條規定,市政府於90/1/1至95/10/12之請求權,
仍已罹於時效消滅。A公司就此部分之主張仍有理由。
換言之,其主張於95/10/13至95/12/31部分,並無理由。
我的想法是根據法條"其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因此從95/10/11當天開始計算五年
再依照法條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至100/10/10晚上12點整時效完成
因此100/10/11發函可以請求95/10/12-95/12/31
依照于亮老師說法是用回溯方式計算,時效的部分如果這樣算,
似乎很容易會有一兩天差異,
而且時效期間,在作出處分時應該就能夠計算出來,
因此回溯方式是可行的方式嗎?
這題我跟朋友討論很久,一直沒有結論,還請各位幫忙!!
謝謝!!
--
我是上林清老師的課~目前在看于亮老師及王齊老師的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
同一題兩位老師答案不一樣 T T 而且我寫的跟兩位老師的又不一樣~
請大家協助~~~
題目:
A公司為依組織規程設置之公營事業,於84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並依行政院函釋,就A公司埋設管線之事
實,免收土地使用費。嗣因高雄市政府於86年間訂定「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
使用費作業規則」,並經清查後,乃於100年10月11日發函,請A公司繳納自87年1月1日起
之土地使用費。高雄市政府發給挖掘許可為何種行政行為?A公司不服,得否提起訴願?A
公司如主張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否
有理由?試分別說明之。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八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這題的答案兩位老師皆分為三段解
分別為 第一段:87/1/1-89/12/31 已罹於時效
第二段:90/1/1-95/10/* 已罹於時效
第三段:95/10/*-95/12/31 仍可主張請求權
唯一的差別即為"*"的日期
林清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0 第三段為95/10/11-95/12/31
于亮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2 第三段為95/10/13-95/12/31
我自己 第二段解為90/1/1-95/10/11 第三段為95/10/12-95/12/31
林清老師:上課帶過沒有多著墨
于亮老師寫法:
針對90/1/1至95/12/31部分,請求權之有效行使期間應回溯至
95/10/11為止。參酌行程法第48條規定,市政府於90/1/1至95/10/12之請求權,
仍已罹於時效消滅。A公司就此部分之主張仍有理由。
換言之,其主張於95/10/13至95/12/31部分,並無理由。
我的想法是根據法條"其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因此從95/10/11當天開始計算五年
再依照法條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至100/10/10晚上12點整時效完成
因此100/10/11發函可以請求95/10/12-95/12/31
依照于亮老師說法是用回溯方式計算,時效的部分如果這樣算,
似乎很容易會有一兩天差異,
而且時效期間,在作出處分時應該就能夠計算出來,
因此回溯方式是可行的方式嗎?
這題我跟朋友討論很久,一直沒有結論,還請各位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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