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
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猨(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斅(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ANS(C)
在網路上查到下述資料
民法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民法第 907-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但仍不解答案(C)與此兩條法條該如何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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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猨(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斅(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A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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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民法第 907-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但仍不解答案(C)與此兩條法條該如何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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