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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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2-12-22T14:41

Table of Contents

設乙向甲借了100萬元,約定於7月1日清償,亦即甲對乙有了7月1日屆至的100萬債權,

後來甲向丙借錢,為了擔保,甲就將其對乙的債權在5月31日對丙設定質權。

此時:
甲是出質人
乙是債務人
丙是質權人

※ 引述《superego (superego)》之銘言:
: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
: 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猨(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權利質權的設定,是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無權置喙。

: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 斅(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權利質權設定後,依照902條規定,準用債權讓與的規定,
而債權讓與297條規定,該通知僅須讓與人(出質人)或受讓人(質權人)一方通知即可

: ANS(C)
: 在網路上查到下述資料
: 民法第 907 條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就是甲對乙的債權) (乙) (甲) (丙)
: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乙)
: 償之給付物。
: 民法第 907-1 條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就是甲對乙的債權) (乙) ↑ (甲)
: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新債權) (新債權) (舊債權)
: 但仍不解答案(C)與此兩條法條該如何白話解釋????

也就是乙受通知後,要甲、丙二人都同意後,才可以清償給甲或丙其中一人。
如果甲、丙不同意的話,那麼乙只能提存(907條)

如果乙在7月1日以前,又另外於6月15日對甲取得債權,且清償期早於7月1日或同時屆至:

設乙在6月1日即已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時,
那麼乙取得的債權既在受通知後,就不可以對甲主張抵銷
(抵銷的前提,債權同種且均屆清償期)

如果乙是在6月16日才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
那麼乙仍然得對甲或丙主張抵銷。(907條之1)

題目中,(B)和(C)的關鍵就在乙取得債權是在受通知前,還是在受通知後,
至於清償期是否在受通知前屆至,並非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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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2-12-27T06:29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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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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