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初等公務員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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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何者並非對於懲戒案件得聲請再審議之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
(C)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答案(B)

想請問選項B
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
那有辦法救濟嗎?還是一樣受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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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11-27
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