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101地特四等行政法 - 考試Isla · 2013-05-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B)送達人之雇主 (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答案是 C 我想問D錯在哪裡? 查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二項 "對於與應受送達人在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知同居人不適用之" 本題D選項應該沒錯@ @ (百思不得其解) 還是是我漏看了什麼? 謝謝回答 :) -- 考試All CommentsZanna2013-05-23不適用之Cara2013-05-28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會送達到本人嗎Iris2013-05-31啊!!!懂了~原來是我自己腦袋打結眼睛花花看錯!謝謝回答:)Andrew2013-05-31利害關係相反之人"不適用之" 就是不能送達到他那邊Dora2013-06-05就不適用啊Related Posts邱遠讀實力企管問題請教刑法上的通說 是指郵政企管題目詢問N型跟P型半導體為什麼還是電中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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