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便衣刑警,某日接獲線民通報,有可能是多起重大銀行搶案之搶匪乙,即將乘漁船偷
渡出境,因此,甲開始對乙進行跟蹤並預計加以逮捕。為了跟上乙的車輛,甲只好闖紅燈
,不幸在十字路口撞上機車騎士丙,造成丙下肢受到嚴重壓力而遭截肢。而乙為了逃避甲
追緝,亦失控撞上路邊號誌燈桿而車毀人死。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說明:
1.就乙的部分,本題在客觀構成要件階層,是屬於乙要自我負責的原則
2.就丙的部分:
(1)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
從甲闖紅燈的行為可知,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2)風險實現階層:
闖紅燈的行為,往往會在十字路口造成傷亡,所以具有常態關聯性。
(3)構成要件效力範圍階層:
版上的各位鄉民知道怎麼解嗎??
我看過某人這一題的解法,他對於丙的部分是直接導入業務過失之傷害罪,請教版上各位
鄉民,這一題可以像我一樣這樣解嗎?還是要像某人一樣直接導入業務過失重傷害?如何
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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