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法官民訴選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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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甲先位請求乙依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

後位主張若乙主張解除契約,

應返還扣除三百萬違約金後的七百萬元

法院判甲先位敗訴,

後位一部勝訴,命乙返還五百萬

甲對先位上訴,

乙對敗訴部分沒有上訴也沒有附帶上訴





選項B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

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

認應減至三百萬才合理,

應廢棄第一審判決,

改命乙返還七百萬裡

請問一下這選項為何錯誤??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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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7-09
甲備位之訴的上訴利益是敗訴部分的200萬,所以上訴法院只
Emma avatarEmma2014-07-09
能對200萬進行判斷,如果廢棄一審判決 = 500萬勝訴部分也
廢棄掉,違反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7-13
不過我猜這題很單純考廢棄原判決的意思啦,依照451廢棄原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7-15
判決的話僅限於程序重大瑕疵,而且要發還一審,但是本題二
審法院很明顯是自為判決
Hardy avatarHardy2014-07-17
下面是我亂猜的,看看就好XD,上面的話二審法院只能就200
Adele avatarAdele2014-07-17
萬進行判決,廢棄原判決 = 連500萬都一起判下去惹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7-22
不利益變更禁止,因為乙沒上訴啊!怎麼可以叫乙多還呢?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7-23
如果要廢棄自為判決,前提是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廢
棄第一審裁判自為判決。
Emily avatarEmily2014-07-25
83年台上字787號判例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7-26
也就是預備合併之訴,依照實務見解,先位之訴仍無理由,就
維持原判,上訴駁回。除非乙上訴,否則不能再變動價金返還
的部份。
Delia avatarDelia2014-07-26
f大,83年台上787只是自為判決的其中一個情形,不是全部
自為判決都必須是這個情形。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無理由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7-27
仍必須對於備位之訴進行審理,只是要在判決主文說明駁回
先位之訴的意旨而已。不會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先位之訴無理
由判決駁回,連備位之訴都必須判決駁回不可
Hardy avatarHardy2014-07-27
關於乙的部份,沒有上訴是不會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
Elma avatarElma2014-07-31
我是這樣想,甲因為先位上訴,備位移審過去,乙沒上訴,甲
的訴之聲明沒含備位,法院應該要受訴之聲明之拘束(移審不
等於法院可審判),所以,先位依然無理由,二審判敗訴駁回。
所以針對錢的部份,不能判乙賠700萬。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8-03
u大 你的說法,二審只能就兩百萬審判部分,是不是會跟附隨
一體性不符???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8-04
甲的備位之訴會因為附隨一體性不待聲明亦可以審判。然而
備位之訴因為附隨一體性移審的範圍雖然包含勝訴的500萬,
但是法院卻因為上訴不利益禁止對於勝訴的500萬不能加以審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8-06
這說法好像怪怪的 因為後訴來看是一個判決,改判七百應該
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8-10
我找到一個判決91台上201判決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8-15
按所謂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
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是法院如認先位
之訴為有理由時,即無庸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其先位之訴於被
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時,後位之訴當然隨同移審於第二審法院。
惟第一審原告於第二審法院,仍應就後位之訴為訴之聲明,其
未就後位之訴為訴之聲明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
,曉諭其是否仍請求就後位之訴為裁判,如仍不為聲明者,應
認其後位之訴之訴訟繫屬消滅,如已為後位之訴之聲明者,第
二審法院應就兩訴併予辯論,依一般訴之預備合併原則而為判
決。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8-15
我的想法是 上訴不可分跟附隨一體性是兩個議題
附隨一體性專門討論預備合併這種情況 雖然駱老師 認為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8-19
當事人沒上訴的部分 因為"前後二訴"併有條件 所以不待當
事人主張法院也可以審,但是實務操作上實際已經把這樣的
Dinah avatarDinah2014-08-24
概念架空 換句話說 法官還是只能在闡明當事人後 待當事
人主張 才能審當初未上訴的部分.
說穿了就是要當事人在繳一次裁判費 (說好聽點是當事人處
Lucy avatarLucy2014-08-26
分權主義啦...)
至於上訴不可分 我會專門放在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Case 再
Jacky avatarJacky2014-08-29
在跟擴張上訴 附帶上訴一起討論.
Delia avatarDelia2014-09-01
其實以前聽老師說,民訴的上訴不可分是一個現象,主要是在
於附帶上訴以及擴張訴之聲明。所以b大您認為這一題為何法官
不能判乙賠700萬呢?
Yuri avatarYuri2014-09-05
因為甲沒對後訴上訴,所以法官不應該審.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9-09
這是駱老師附隨一體性的議題,我比較不會把他跟附帶跟擴
Sarah avatarSarah2014-09-10
張一起看,因為處理起來不一樣.
Agnes avatarAgnes2014-09-11
其實精準的講法應該是 法官可以"審" 但是不可以"判"
Una avatarUna2014-09-11
這算是實務部分接授駱老師見解後的折衷 但仍嚴守處分權
主義,待當事人主張才可以下判決.
Zora avatarZora2014-09-15
b大見解與我一致,因為實務嚴守訴之聲明這點,甲與乙都沒有
針對備位為訴之聲明,可移審但不等於能夠審。高點那本民事訴
訟法第一本有針對此說明
Mason avatarMason2014-09-20
可移審但不等於能夠審 可是72年決議不是認為可以審嗎??
雖然先後位勝訴敗訴情況稍有不同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09-21
FGE大大 請問那本書作者是??
Queena avatarQueena2014-09-22
最高法院95年台上1145(決)實務現再多用此.
Hedy avatarHedy2014-09-22
而且你說的可以審是代表有一起移上去 但是一起移上去不
代表可以下判決.
這就是可以"審" 但不可以"判"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9-27
其實這個後面的概念滿難的 但是題型好判斷 我建議你先記
Leila avatarLeila2014-09-27
結論,不然考試現在已經很趕了 鑽研下去可能會弄死自己
Carol avatarCarol2014-09-28
95這個判決跟決議相同看法,而且他還糾正原審沒對後位下判
決,跟b大講的移審未判不同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9-29
95台上1145決 裁判要旨: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9-30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未受裁判,
經被告合法
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
時,應就後
位之訴加以裁判。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楊○○部分之備位聲
明,既於第
一審因先位之訴部分勝訴而未受裁判,則於楊○○合法上訴時
,即生移審
之效力,乃原審於認定上訴人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疏未就
業生移審效
力之備位聲明加以裁判,在程序上已難謂合。
Oliver avatarOliver2014-10-02
他那段講的是認同駱老師"移審"的看法 後面還有一段是講
Hedda avatarHedda2014-10-03
要經產明後才可以判.
移審跟判決兩個分開 自己看判決很難懂 背後的道理沒人教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0-08
更難懂 我覺得你真的記結論就好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10-10
這個判決應該是說原告先位勝訴,被告上訴,上訴審認為先位
Wallis avatarWallis2014-10-14
原告無理由,應該繼續就後位審判,並裁判(同72年8TH見解)
判決原文 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
Harry avatarHarry2014-10-16
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
上訴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10-20
之後又說合法上訴時,即生移審之效力,乃原審於認定上訴人
Freda avatarFreda2014-10-24
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疏未就業生移審效力之備位聲明加以
加以裁判,在程序上已難謂合。
不就已經說了 產生移審,但是沒下判決是不對的
Sarah avatarSarah2014-10-28
後來"且......原審未就該備位聲明詳予推闡清楚,徒以上訴人
上訴後未就後位之訴請求審理,遽認該後位之訴已確定,無庸再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10-31
再行審究,亦有可議。"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11-04
應該是說 況且上訴人都已經聲明了,你原審還不判 亦有可議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11-05
應該不是說 我給你移到上訴審,但是你要聲明吧
還有,這判決沒有出現法官闡明的文字耶???
Andrew avatarAndrew2014-11-08
有出現闡明的概念喔 你多看幾次吧.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11-12
看你很堅持 那我堅持讓你自己找吧 只是你要算一下離一還
有多久 然後你還有多少科目要看.
已經跟你說了這個概念不好理解 先記結論就好.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11-15
離一試
Yedda avatarYedda2014-11-19
謝謝
Jake avatarJake2014-11-22
如果您有時間並願意指教的話,願聞其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