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律師一試 票據法問題(期後背書)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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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律師34題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
書轉讓給丙,丙於 99 年 1 月 15 日 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依現行最高法院之見
解,甲、乙、丙就此支票對丁是否負有票據責任?

(A)甲、乙、丙均有票據責任
(B)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C)僅甲負有票據責任,乙、丙不負票據責任
(D)甲、乙負有票據責任,僅丙不負票據責任

答案是(D) 我選(C)

我的問題是 丁於1/15受讓票據時已過130條的提示期間,依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
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丙我知道依144準用41條為期後背書,僅生民法上債權轉讓的效力,不負票據責任

但丁對乙不是也喪失追索權,而僅有甲(發票人)須負票據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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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8-01
73年度第4次民庭決議
Kyle avatarKyle2016-08-04
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後之背書,背書人不負票據上責任>丙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08-05
但對發票人甲及期前之一般背書人乙仍有追索權。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08-09
Lauren avatarLauren2016-08-09
丁是承受丙的權利哦 丙對前手有追索權 丁就能繼受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8-13
照你的邏輯所有背書為期前或期後都以最後為準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8-16
最高法院這個見解就是因為照你這種解讀法會損及票據流通
Agatha avatarAgatha2016-08-18
樓主的觀念非常正確耶@@ 只能說出題老師可能沒有意識到
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已經逾越提示期間這個問題,出題
老師應該只是想要考期後背書如何認定而已。個人滿認同您
的答案。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8-20
這題選項是寫票據責任,除了被追索之外還有其他票據責
任要負,個人淺見還是覺得老師的答案沒問題
Leila avatarLeila2016-08-21
冒昧請問樓上,乙除了追索責任之外,還有什麼票據責任需要
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