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102地政士民法概要求解 - 考試Ursula · 2013-06-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102地政士考試之民法概要最後一題求解,題目如下: 甲男於民國80年購買取得A屋,民國85年與乙女結婚,民國87年與乙共同收養丙 為養子,民國89年以懷孕順利生產丁男,甲於民國102年5月1日死亡,除了A屋 尚遺留銀行存款1,000萬元,乙女則除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外,並無其他財產, 問甲的遺產為乙、丙、丁分別繼承的數額? 請問甲與乙是否應將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後,再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結論是乙丙丁各得200萬元? -- 考試All CommentsZanna2013-06-03正常來說是這樣沒錯Elvira2013-06-05不過題目沒說乙的200萬是有償或無償取得 可能還要再討論Caitlin2013-06-05乙得600萬+A/3;丙丁各得200萬+A/3Kyle2013-06-08樓上是怎麼算的Rebecca2013-06-12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的餘額為應繼遺產Agnes2013-06-12如果用剩餘財產分配,也沒提房屋價值…Queena2013-06-16我直接寫說如不考慮剩餘分配請求權!其分析如下XDEnid2013-06-19樓上寫法也太妙...你把人家的考點直接槓一半掉啦~John2013-06-21阿他也沒說一定要說考慮阿XDSarah2013-06-26房屋不是A結婚前取得嗎?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吧Ula2013-06-26我直接寫說如不考慮剩餘 https://daxiv.comRelated Posts考公職 四成民眾靠補習郵局分發規定國文考題求解台電雇員放榜時間問題無權處分,無償受讓者可否主張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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