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2. A與B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
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 移轉所有權
(B) 設定負擔
(C) 拋棄土地所有權
(D) 分割共有物
---------------------------------------------
因為行政法課通常會講到釋字400、440,
但重點在強調公用地役關係的特別犧牲補償,
釋字也只提到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
但沒有說明究竟是如何限制使用收益
(A)的想法
土地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含公共交通道路
是否可解為「既成道路不得移轉所有權給其他私人」?
(不過後來想到說一定可以辦理徵收移轉給公法人,就不算不能移轉所有權了 Orz)
(D)的疑惑
民法823條對共有物分割的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所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該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
者而言(50台上970)。
例如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共有之道路(58台上2431)等。
但查了一下那些判決的事實,整塊地有部分是既成道路
分割後,如依照一造的主張,有的人分到的地方恐有袋地通行問題,所以不能分割
(也就是分割後會造成不公平,大家才會告上法院了)
我的疑問在於,公用地役關係下,
不管那塊地是一人所有、數人所有,都無法阻止公眾通行
是否讓所有人分割,並不影響用路人的公益
故,不知本題解為(D)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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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 移轉所有權
(B) 設定負擔
(C) 拋棄土地所有權
(D)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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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法課通常會講到釋字400、440,
但重點在強調公用地役關係的特別犧牲補償,
釋字也只提到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
但沒有說明究竟是如何限制使用收益
(A)的想法
土地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含公共交通道路
是否可解為「既成道路不得移轉所有權給其他私人」?
(不過後來想到說一定可以辦理徵收移轉給公法人,就不算不能移轉所有權了 Orz)
(D)的疑惑
民法823條對共有物分割的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所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該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
者而言(50台上970)。
例如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共有之道路(58台上2431)等。
但查了一下那些判決的事實,整塊地有部分是既成道路
分割後,如依照一造的主張,有的人分到的地方恐有袋地通行問題,所以不能分割
(也就是分割後會造成不公平,大家才會告上法院了)
我的疑問在於,公用地役關係下,
不管那塊地是一人所有、數人所有,都無法阻止公眾通行
是否讓所有人分割,並不影響用路人的公益
故,不知本題解為(D)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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