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律師第一試34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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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選項C為何不可以呢?
丙絕對拋棄,不就變成第4順位了?

答案為A
34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第 1 順位設定於乙,設定第 2 順位於丙、丁,設定第
3 順位於戊。試問:丙得以何種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於丁?
(A)次序權之讓與
(B)次序權之變更
(C)次序權之絕對拋棄
(D)次序權之相對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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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7-10
你了解抵押權絕對拋棄的意義嗎?
Iris avatarIris2017-07-12
題目寫的很清楚啊 《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於丁》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07-15
我的理解上 絕對拋棄就非專為某一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
利益
Sandy avatarSandy2017-07-19
他只想要給丁,絕對拋棄變成所有人雨露均霑
Kyle avatarKyle2017-07-21
就跟你在1樓排隊等電梯,你只想把你位子讓給你女朋友,
這時候只要叫你女朋友和你排在一起就好,而不需要直接
到隊伍最後面等
Hardy avatarHardy2017-07-23
當然這舉例和本題次序讓與不太一樣,但概念相同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7-27
更簡單的判斷:請參立法理由,有寫到「同次序」的只有讓
與,其他都是為了「後次序」。
Jack avatarJack2017-07-31
所以對同次序人,似乎不可為相對或絕對拋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8-05
又或者說,對同次序人為相對或絕對拋棄,適用的結果根本
不影響同次序人之間的分配額哦!
Annie avatarAnnie2017-08-05
可是題目沒說"只" 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於丁耶
Tom avatarTom2017-08-07
選擇題要選最好的答案,玩文字遊戲沒什麼意思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8-10
我回信給你的那個是「宇法李俊德老師」的解法
大意就像aaaaa大的說法
Susan avatarSusan2017-08-12
絕對拋棄自己跑到最後一位。其他後次序抵壓權人之次序各
依次序昇進,並沒把自己的優先權讓與某特定相對人
Donna avatarDonna2017-08-15
法條翻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