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司法官一試刑事法第7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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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6-07-26T08:44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請教一下:


  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
  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
  緒失控, 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
  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B)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
   執行職務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
   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D)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
    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
  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正確答案為:D

想請教的是,A選項錯在哪裡?

謝謝回答的朋友,先預祝大家,關關好過、關關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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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6-07-27T03:27
沒有假借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6-07-27T17:17
樓上突破盲點!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6-07-31T16:08
交通警察有配槍…嗎?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6-08-01T10:27
這題目可能不是在實務界的人出的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6-08-04T01:01
交通警察為什麼沒配槍?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6-08-08T17:16
沒有假借...那為啥答案是D....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6-08-13T13:51
因為它不是"假借"阿 所以當然不適用134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6-08-17T01:38
參考一下這判例 裁判字號:30 年上字第 771 號裁判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6-08-19T22:17
D是很中性的描述阿 又代表本案就適用假借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6-08-23T03:08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6-08-24T18:05
沒有故意呀!因為他是一時失控才舉槍殺人,所以不成
立134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6-08-29T03:11
樓上好像都搞錯爭點了,有沒有假借甚麼的都非所問,
有沒有故意利用職權犯罪才是重點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6-08-30T04:41
大家可能要重新了解故意的定義,因為刑法對故意的定
義是刑法第13條,但通常故意殺人都是實質預備犯,預
謀殺人才算故意,一時失控殺人,就不算故意殺人了!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6-09-01T21:47
最近新聞有一個就是因為他一時失控殺人,沒有預備凶
器,而是談判時一時失控才殺人,所以就因此被法院推
翻而獲得減刑了!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6-09-05T05:10
樓上的見解是不是有些怪怪的啊?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6-09-07T22:31
哪裡怪怪的,請指明!這樣我才能回答你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6-09-10T05:25
首先,實質預備犯不是這樣用的,還有故意的定義也需要
釐清,台灣殺人的故意沒有分預不預謀。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6-09-14T03:41
除了實質預備犯我講錯之外,殺人罪屬於形式預備犯,
但是,預不預謀也是實務判斷是否為故意的重要依據!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6-09-16T01:04
總之,我可以確定的是,一時失手,絕對不會構成故意
,頂多過失。過失殺人,就不用討論134了。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6-09-18T01:04
這個題目甚至可能討論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因
為一時失手,主觀上認為不會殺人,只是恫嚇對方而已
,誰知道卻真的殺了人。實務上,只有海洋法系會認可
其有故意的可能,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對於容許構成要
件錯誤均以過失論處。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6-09-22T04:19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在處理違法性層次 這題哪裡需要討論?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6-09-26T10:44
建議原PO可以看一下前面有人推過的那號判例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6-09-29T18:40
甲知道開槍A會死仍有意為之或不違本意就符合故意了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6-09-30T13:20
還有樓上所說的容許構成要件的討論層次可能有不同見解唷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6-10-01T08:24
所以甲成立過失致死?XDDDDDDDDDDD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6-10-04T14:21
一時情緒失控,怎能認為有預見可能性呢?既然沒有預
見可能性,怎能認為有意使其發生呢?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6-10-04T21:47
沒錯,實務上確實認為是過失致死。如我所說,警察開
槍,可能只是想要恫嚇對方,可以想像一下,原本想要
向天空或死者的腿部開槍,卻不慎打中對方的心臟。這
樣難道不是過失嗎?臨時起意可以說是故意。但一時失
控,很難成立故意。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6-10-06T22:16
至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不同見解,我也說了,是大陸
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問題。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6-10-10T23:37
只有海洋法系的國家會認為這種情形可以成立故意。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6-10-12T00:29
不是,請不要誤會。是我在說二階和三階論的不同。沒有
打算回覆你的見解。我是回覆原PO和g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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