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地方特考(經建,法制)票據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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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umen (baumen)》之銘言:
: 這是高上解答
: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eco.aspx
: 這是公職王
: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31231143252-GOR.pdf
: 商事法的第四大題 票據法 第一小題
: 兩家補習班答案完全不同
: 高上:引出判例 結論是 甲可以乙丁為惡意拒絕付款
: 公職王:人的抗辯在丙為善意之下已經斷掉 所以甲不能以丁惡意而拒絕給附票款
: 我的結論是和高上一樣 我考試時也有引出民法92條
: 可是我最後還是寫甲可以拒絕給付丁票款
: 請問有考的人 妳們認為哪家補習班是正確的?? 因為結論完全相反
: 至於票據第二小題 志光有引出票據法123條和124條準用85條
: 高上引的法條和志光完全不同 分別為29,39,69條
: 而我在考卷上是寫69,104,130,132條 沒有寫到最關鍵的123條
: 兩補習班的結論都是一樣的 丁可以和乙,丙,行使追所權
: 好有深度的考題 經建和法制一起考 果然很硬
: 妳們認為票據法這兩個小題 哪一間補習班正確??
甲------------乙------------丙----------------丁(知道甲受脅迫之事)
受脅迫發票 背書轉讓 不知脅迫之事

想法:

甲乙間 在沒有第三人情形下甲可撤銷發票 但有第三人情形下不可撤銷發票 又丙在不知道有該原因時

在權利外觀理論下 丙取得票據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且在可歸責性及與因行為下(上有甲乙之簽名)

丙可主張善意取得 因而為有票據權利之人 而丁在有票據權利之人處取得票據時有惡意

根據票據法第13條 甲應可主張惡意抗辯

疑問:

是不是哪裡推論有錯誤 或者第13條在此處不適用(補習班解答皆未提到惡意抗辯)

P.S 補習班的推論似乎以丁為出發點 我是做考古題看到92律師 第一題 與本題相似

只是丁非惡意下 解答以前手來判斷是否有追索權

連結 http://goldensun.get.com.tw/exam/Download.ashx?iP=12590&iDP=6320&iS=155

可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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