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身心特考 訴訟法大意 - 特考
By Faithe
at 2013-05-29T23:51
at 2013-05-29T23: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llter (事情怎麼這麼多)》之銘言:
: 各位國考版版友好
: 這次要詢問的是有關訴訟法的問題
: 再麻煩請各位提出意見
: 非常感謝各位
: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102身心特考訴訟法大意-刑事訴訟第44題) 答案:(A)
: 我的問題: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
: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那A和B的答案我在
: 民訴的法條找不到,我想問一下A和B的法律依據,還有A是錯在哪裡?
: A是依據民事訴訟第73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
: 之情形,其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所以A錯誤的原因
: 是因為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嗎?
: 謝謝
這題很陰險的= =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
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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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國考版版友好
: 這次要詢問的是有關訴訟法的問題
: 再麻煩請各位提出意見
: 非常感謝各位
: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102身心特考訴訟法大意-刑事訴訟第44題) 答案:(A)
: 我的問題: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
: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那A和B的答案我在
: 民訴的法條找不到,我想問一下A和B的法律依據,還有A是錯在哪裡?
: A是依據民事訴訟第73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
: 之情形,其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所以A錯誤的原因
: 是因為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嗎?
: 謝謝
這題很陰險的= =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
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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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3-06-01T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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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3-06-04T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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