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四等財稅行政民法概要測驗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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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102年財稅行政民法概要測驗題第12題

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得設定下列何種權利?

(A)抵押權 (B)留置權 (C)地上權 (D)質權

考選部公布答案:A

想法:

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

這題是不是也可以選(D)呢?或是有更精準的條文出處?

以上疑惑煩請各位版友指點迷津,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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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3-05-31
"不動產"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6-04
根據釋字141
Hardy avatarHardy2013-06-07
質權,屬動產。 就高普考來說。
Irma avatarIrma2013-06-12
質權的客體是動產,不動產客體才是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