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政大財經法組第一題 - 考試
By Liam
at 2021-07-21T22:43
at 2021-07-21T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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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乙在過農曆年時須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請求甲每天為乙餵魚而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網站的帳號密碼。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無理由?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
--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網站的帳號密碼。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無理由?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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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7-25T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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