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警四 法學-公務員瀆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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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
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
任委員。
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 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想請問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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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3-07-08
A不是交付的人嗎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7-11
打錯,是要問甲@@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7-15
已更正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7-18
這應該很明顯是考刑法的公務員身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