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102警四 法學-公務員瀆職 - 考試Hedda · 2013-07-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 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 任委員。 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猨 正解: 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想請問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考試All CommentsBelly2013-07-08A不是交付的人嗎Joseph2013-07-11打錯,是要問甲@@George2013-07-15已更正Queena2013-07-18這應該很明顯是考刑法的公務員身份吧?Related PostsRe: 這種情況還會繼續考嗎?統計實務請問移民行政口試準備方式...中華電信網路概論範圍??梁傑正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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