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rf (grf)》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這題我想到的是第1176條第5項: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丙男和丁女均為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 因為丙先死了,所以丁是剩下唯一的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 所以丁拋棄繼承的話,財產才由次一親等的ABCDE五人繼承
: 840萬除以5人=168萬/每人
: 倘若我以上的思路是正確的話
: 我想請教一下大家幾個假設的問題:
: (1)假設丙男沒有先死,而丁女辦理拋棄繼承的話,丙男是不是獨得840元?

是。
第1176條第1項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2)假設在丁女辦理拋棄繼承後,丙才突然死掉了,那這樣是由AB兩人去分840萬元嗎?

是。
甲死了遺產原本應該由丙丁各繼承420萬
丁拋棄後就跟上面一樣,丁的應繼分歸屬於丙
所以840萬都是丙的
丙後來死就只是丙這一房的繼承事件了,就再依第1138條找繼承人
那就第1款的直系血親卑親屬AB。

: 再度麻煩大家指點了,先謝了


: 出處:102鐵特高員三級-民法第23題
: 題目: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子與丁女後,配偶乙死亡。丙子與丁女均已婚。
: 丙男育有二子A、B,丁女亦生有三女C、D、E。甲死亡時,丙男早於甲男死亡,
: 而丁女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甲留下財產840萬元,A男與C女分別可繼承甲男多
: 少財產?
: (A) A為168萬元;C為168萬元
: (B) A為420萬元;C一毛錢都不能繼承
: (C) A與C均不能繼承
: (D) A為120萬元;C為140萬元
: 答案:(A)

就像我在原PO推文的想法
第1176條第5項要均拋棄繼承後才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本位繼承
題目丙是先於甲死 自然不可能拋棄繼承(印象中沒有先拋這回事...)
那照理來講丙的部分應該由AB依1140條代位繼承才對
所以到此時應繼分分配應該是A:210萬 B:210萬 丁:420萬

現在丁拋棄繼承 1176條是沒有規範到這種繼承人其一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其一拋棄的情形
但我認為應該是丁的應繼分要依1176條第1項歸屬於AB
也就是AB各420萬 CDE一毛都沒有 也就是答案(B)
為什麼會是(A)呢???
這樣反因丁的拋棄繼承使丁這一房分到的更多....
還是有什麼實務見解有提到過的嗎???


--

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6-21
通說主張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不存在,故其應繼分分歸其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6-24
他繼承人,但丙先於甲死亡,而其共有直系血親卑親屬A、B
Necoo avatarNecoo2013-06-25
故應由A、B依民§1140之規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Erin avatarErin2013-06-25
易言之,AB各分得甲遺產二分之一,CDE沒分得半毛。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6-30
補個新聞 http://ppt.cc/bSoh
Erin avatarErin2013-07-01
答案(A)該是丙、丁都依法為拋棄繼承的情況,始由孫輩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7-02
本位繼承,依人數共同平均繼承。
Jacob avatarJacob2013-07-03
之後該有修正答案吧...如果有人提出異議的話.....
Mia avatarMia2013-07-05
還有答案(A)如果要成立的話,亦有可能是採戴說,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7-09
其主張若為「全數」不存在時,則孫輩屬本位繼承而非代位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7-14
繼承之一貫立場。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7-17
1.依文義§1140所用「有於」係指子輩中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Delia avatarDelia2013-07-20
,若為「全部」則不符代位繼承之發生要件。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7-23
2.搬出唐律:「兄弟俱亡,諸子均分」的遺產分配原則。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7-25
通說指出這樣的理由挺牽強的,就像你所說的有欠公平合理
Jack avatarJack2013-07-27
拋棄繼承的該房反而分得比原先未拋棄繼承前來得多,而且
Enid avatarEnid2013-07-31
我國親屬、繼承法,乃承襲自外國,所以解釋上應該也要以
Linda avatarLinda2013-08-01
外國立法及學說為依歸,以唐律來舉證解釋不很奇怪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8-05
所以這學說上條文之爭議拿來考選擇題,一個字「瞎」。
Poppy avatarPoppy2013-08-07
戴的本位繼承說,是子輩全亡或失權; 本題丁是拋棄繼承,不是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8-07
失權阿? 跟本位繼承說有關嗎?
John avatarJohn2013-08-09
戴說怎會無關?其一貫立場主張「代位繼承」
限於第一順序親等近之卑親屬須「部份」失權、
死亡時方有適用,若為「全數」不存在時,
則孫輩屬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易言之,此處所稱「不存在」並不限於失權、死亡,
以本題為例,丁因拋棄繼承權,自始不為繼承人,
而丙又先於其父甲死亡,即成立繼承開始時
第一順序親等近之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故應由
親等較遠之後順序繼承人依§1141按人數平均
分配繼承。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8-12
戴說是用在子輩全亡or失權,加上1140所稱失權係指1145
Irma avatarIrma2013-08-15
不含本題丁"拋棄" 所以,好像無關?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8-16
戴說的"不存在"有包含到"拋棄繼承"嗎?
John avatarJohn2013-08-20
簡單來說,戴說是主張全數「不存在」即非代位繼承...
Elma avatarElma2013-08-24
確定含拋棄? 那學說爭議,是在1140的討論之下耶?
Una avatarUna2013-08-26
其實看1175條應可理解,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8-29
故自始即不存在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8-29
1139參照又基於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8-30
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應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Mason avatarMason2013-09-02
上第二句改成自始不存在一親等直血卑繼承權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9-03
對呀!戴說的意思就是只要子輩全部無法繼承,
不論其原因是死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等,
皆應由孫輩基於固有權平均繼承,
不適用§1140代位繼承之規定。
kai761版友你舉的http://ppt.cc/Gylc法務部函釋,
內文就有引用戴說所主張的「全部不存在」情形認為
應按孫輩人數平均繼承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