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移民三等移民法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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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
(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 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答案為AB均給分

請問A選項有效 是因為結婚行為地要件符合 所以有效嗎?
(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中共婚姻法無限制曾為直系姻親婚姻無效)
但是第53條又規定結婚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
百思不得其解

先謝謝回答的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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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6-06-29
民法988包含983近親結婚無效
Sandy avatarSandy2016-07-02
前項直系姻親婚姻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
用之。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7-05
53條敘明依台灣法律為主,故參照民法應無效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7-09
謝謝回答 但我想要問的是本題婚姻有效的理由與依據
是什麼
Sandy avatarSandy2016-07-12
因為題目最後沒說哪國?在中國是有效的
是這樣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7-15
A有效的部分是就大陸地區形式要件而言 b無效可以選是因
為其效力須經我國戶政機關有登記在我國的部分才會生效
Steve avatarSteve2016-07-17
法理可参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Gary avatarGary2016-07-21
我今年也有報移特三等 ㄧ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