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司四等民訴一 - 考試
By Puput
at 2014-08-22T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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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標題: [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 時間: Mon Aug 18 21:29:25 2014
:
: 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 ----
:
: 小弟剛剛去某補習班聽這題解題,補習班老師搬出255I(二)的三說說的口沫橫飛,
: 敝人資質駑頓聽不懂補習班老師的高明解題,心想四等考題應該是更直覺的。
:
: 個人想法如下:
:
: 1. 抵銷抗辯在400II有特別規定,此時理由例外有既判力,而有訴訟標的的效果。
: 2. 因乙用第二債權提出抵銷抗辯,法院要實質認定第二債權是否成立,才能下本案
: 抵銷成立與否,第二債權像是基礎法律關係,此時最接近的應該是255I(六)中間
: 確認之訴。
: 3. 甲想追加確認第二債權之訴,確認之訴沒有給付聲明沒有執行力,提確認之訴只
: 為了使其產生既判力,255I(六)中間確認的之訴的目的是要將攻防方法的理由提昇
: 為訴訟標的,使其生既判力後避免對造再以該理由提出後訴(今年法制才考這觀念)
: 4. 然而抵銷抗辯在400II本來就會生既判力,所以甲加這個確認之訴並無實益,不加
: 也有既判力,法院針對抵銷審完,如果認為僅有五十萬成立,乙也不能再對剩下爭執
不知道我民訴觀念有誤還是怎樣...
為什麼一堆大大都提到400II?
這條條文是在判決那章
也就是既判力原則只存在於"判決"主文
然後經400II, 例外地如果在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抵銷的話, 例外給這抵銷有既判力
重點就是在要有"判決"阿...
會考到這考點的
通常是要有要有一個判決
或是有另一個訴訟當作陷阱(例如96律2)
簡而言之
既然只有一個訴訟
又還在一審中沒任何判決
根本無任何討論400II的實益
因為既然還沒有判決
那當然還沒既判力發生
連訴訟標的都沒產生既判力了, 那抵銷又哪來的既判力可言?
: → b19880115: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 08/18 22:19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 08/18 22:20
: → b19880115: 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 08/18 22:21
: → b19880115: 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08/18 22:21
這個...
"現在"考四等請勿寫到任何關於全真教的東西
前幾個月在上全真教主的課時有跟他小聊
教主目前除了司法官以外, 根本不屑在其他考試出題 (連律師都不想出)
至於左右護法還有出室弟子, 由於地位也都很高了
通常也都是在司律出題, 至不濟也是在三等司特
全真教門徒貴在於精不在多
所以四等不用考慮全真教的考點
寫出來肯定被扣分扣光光
至於這題
畢竟就是四等考題
大家不用想太多
就是單純考攻防方法轉換成中間確認之訴
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 所以不用2款
該裁判似乎也不是以抵銷與否為據, 所以也不用6款
既然當事人已經在攻防抵銷與否, 不甚礙被告的防禦, 用7款即可
大家想的太複雜啦
四等考試哪來那麼多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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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 時間: Mon Aug 18 21:29: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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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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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剛剛去某補習班聽這題解題,補習班老師搬出255I(二)的三說說的口沫橫飛,
: 敝人資質駑頓聽不懂補習班老師的高明解題,心想四等考題應該是更直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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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想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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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抵銷抗辯在400II有特別規定,此時理由例外有既判力,而有訴訟標的的效果。
: 2. 因乙用第二債權提出抵銷抗辯,法院要實質認定第二債權是否成立,才能下本案
: 抵銷成立與否,第二債權像是基礎法律關係,此時最接近的應該是255I(六)中間
: 確認之訴。
: 3. 甲想追加確認第二債權之訴,確認之訴沒有給付聲明沒有執行力,提確認之訴只
: 為了使其產生既判力,255I(六)中間確認的之訴的目的是要將攻防方法的理由提昇
: 為訴訟標的,使其生既判力後避免對造再以該理由提出後訴(今年法制才考這觀念)
: 4. 然而抵銷抗辯在400II本來就會生既判力,所以甲加這個確認之訴並無實益,不加
: 也有既判力,法院針對抵銷審完,如果認為僅有五十萬成立,乙也不能再對剩下爭執
不知道我民訴觀念有誤還是怎樣...
為什麼一堆大大都提到400II?
這條條文是在判決那章
也就是既判力原則只存在於"判決"主文
然後經400II, 例外地如果在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抵銷的話, 例外給這抵銷有既判力
重點就是在要有"判決"阿...
會考到這考點的
通常是要有要有一個判決
或是有另一個訴訟當作陷阱(例如96律2)
簡而言之
既然只有一個訴訟
又還在一審中沒任何判決
根本無任何討論400II的實益
因為既然還沒有判決
那當然還沒既判力發生
連訴訟標的都沒產生既判力了, 那抵銷又哪來的既判力可言?
: → b19880115: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 08/18 22:19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 08/18 22:20
: → b19880115: 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 08/18 22:21
: → b19880115: 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08/18 22:21
這個...
"現在"考四等請勿寫到任何關於全真教的東西
前幾個月在上全真教主的課時有跟他小聊
教主目前除了司法官以外, 根本不屑在其他考試出題 (連律師都不想出)
至於左右護法還有出室弟子, 由於地位也都很高了
通常也都是在司律出題, 至不濟也是在三等司特
全真教門徒貴在於精不在多
所以四等不用考慮全真教的考點
寫出來肯定被扣分扣光光
至於這題
畢竟就是四等考題
大家不用想太多
就是單純考攻防方法轉換成中間確認之訴
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 所以不用2款
該裁判似乎也不是以抵銷與否為據, 所以也不用6款
既然當事人已經在攻防抵銷與否, 不甚礙被告的防禦, 用7款即可
大家想的太複雜啦
四等考試哪來那麼多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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