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