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司四等民訴一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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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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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4-08-25
第一大段的G2法院認為乙的抵銷債權不存在,所以沒既
判力????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8-29
你確定不再翻書一下???
Kyle avatarKyle2014-08-31
這題其實需要的是鋼的意志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9-03
看你手邊有哪一本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9-06
如果從確認利益的觀點著手如何呢?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9-10
楊建華老師的書上認為當事人提出抵銷抗辯後,如就同一
James avatarJames2014-09-10
訴訟再行起訴,則應認無權利保護必要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9-15
訴之變更追加應同此理吧
Olive avatarOlive2014-09-17
adsl18858你找的地方是對了,我原文是寫駱的見解
但他們是討論同一地方,也就是先抵銷後起訴問題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9-20
我為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的理念,還是有在末段提到應
予追加的說法滴
先謝謝樓上各位了~
John avatarJohn2014-09-23
乙抵銷,甲對乙提出的主動債權提確認,我的論述完全
還沒進入訴之變更追加討論,仍僅止於253討論而已
而且甲對乙的原訴,跟嗣後甲提起之確認之訴,無論何
說都是不同的兩訴
Harry avatarHarry2014-09-26
p.s.我一樓推文的問題,你真的不再確認一下嗎
Ina avatarIna2014-10-01
YO~~~~~~~~~~~~~~~~~~~~MAN,不是有老師解過惹
Mason avatarMason2014-10-02
首先甲提起兩訴,只是合併在一個程序
抵銷是最後判斷沒錯,但他是在原訴的最後來判斷,不
是在兩訴的最後來判斷
Ula avatarUla2014-10-03
用詞不好,改一下
甲追加一個確認之訴,合併在同一程序
而所謂抵銷須最後判斷,指的應該是在判斷甲對乙是否
有價金請求權時,置於關於該價金之所有攻防方法之末
來判斷
而不是置於兩個訴訟標的的所有攻防後段來判斷
Ethan avatarEthan2014-10-04
我的想法和原po一樣,但和公職王的答案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