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司法官刑事法第4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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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法官刑法第4題題目如下

甲乙涉嫌貪汙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示之證物清單含有...

(證1略)...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之詢問筆錄(證2),甲之抗辯人抗辯:

(證1略)...關於證2,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略)..,審判期日,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院告

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證2作為甲有罪之證據,試說明

法院如此採證的合法性。




因為我有問題的是證2的部分,故證1省略之。

問題點是,這裡似乎涉及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

以96台上1043或保護規範理論的爭議解決之。

但以另外角度觀之,是不是也有傳聞的問題?

總覺得從不同角度都可切入,不知道有沒有先後的關係,是直接走傳聞,

否定證據能力(這裡沒有傳聞例外,因為159-3第4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這裡丙有正當理由,我知道這裡也有爭議,但姑且認為不符合此款傳聞例外)

,還是連疏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也要討論。


亦即,若遇到這種合違法取證與傳聞競合的情形,究竟要如何討論之?

傳聞優先抑或?


希望版上各位大大解惑,我是初學者,對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常常被搞得很混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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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Puput2014-11-04
這題不是考決議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11-07
實務見解認為,證人拒絕證言之是由僅得於證人日後成為
Queena avatarQueena2014-11-07
被告時主張於作證時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他人不得持此為
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