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地特四等戶政 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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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打擾了,想請教一個小觀念,請問為何這題不用考慮第1030-1剩餘財產分配呢?

甲男與已與其舅父離婚之舅母乙女相戀,兩人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戶籍登
記。1 年後兩人生下丙男與丁女。丙男大學畢業後出國留學,甲男資助學費 60 萬元,於
丁女出嫁時,贈送嫁妝 30 萬元。甲男死亡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應如何繼承?


因為我看公職王102年地特四等的這一題解答有討論剩餘財產分配:

甲乙二人結婚多年,甲去世留有現金 1 千萬元,而因為乙是家庭主婦,故並無財產。經查,
甲尚有一同父異母兄弟丙在大陸(大陸地區人民)。問:該 1 千萬現金如何分配?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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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5-11-26
這種題目很靠北,是舊式題型,經常會吵要否1030-1
之前版友似乎認為不用論者較多。
Annie avatarAnnie2015-11-29
無法考慮故不用考慮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12-02
130 130 100
Hedda avatarHedda2015-12-02
民法老師有說過如果題目沒問就別寫
Leila avatarLeila2015-12-02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