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呦...以下是我還稍微記得那些有修的先回復您..(也只有放可能比較重要的)
其他疏漏之處
再麻煩大家幫忙指正補充ORZ
【法緒】
地制法--104.2 §79
104.6 §4 44 46
※查了一下,§44 46又有被稱作「李全教條款」,
將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
由秘密投票改採記名投票,跟杜絕地方黑金政治有關。
家暴法--104.2修正105.2施行 增訂恐怖情人條款
消保法--104.6
勞基法--104修了數次
性平法--104.5 §18 23 27 38
公平交易法104.2 §48對主管機關之處分或決定不服,可以直接行政訴訟
國民年金法--104.12 §32-1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04.12-需要實際務農才能參加農保
就業保險法104.2
金融消保法104.2
採購法105.1
貪汙治罪條例105.4 §6-1 20
【刑法總則】
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沒收成為獨立法律效果
【民法】
總則以外的有修
1111-2
1183
1211-1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增訂
(注意反面理論、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處理)
【考銓/公務員法】
行政中立法--103.11.26 修正§5 9 17(柯P)
陞遷法施行細則--§7 甄審委員會設置的性別比例(同時注意一下考績委員會的設置)
公保法--104.12.2 生育給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05.2.5 §4 佔缺未佔缺刪除
(因考試法第21條未區分佔缺未佔缺)s
考績法施行細則--104.12
修正§ 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工作65%、操行15%、學識才能各10%
修正§19 考績委員會初核後,交給機關長官覆核,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
不變更考績等次的前提下可逕為修改,如欲變更,
須交給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如果對復議結果不同意,
得變更,但須在考績案內,註明事實與理由。
升官等考試法--104.1修正 廢除升簡任考試,升官等考試自103.12.23,五年內辦三次。
懲戒法--104.5.20修 105.5.2施行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5.5.2施行
退休法--105.4 修正§21 23 24-1(葉世文條款)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04.6.17(注意生理假等)
任用法--104.6.17(注意廢止派用人員,其實任用法整個都要注意ORZ)
任用法施行細則--§22(因首長大肆降調官員,配合任用法§18)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辦法--104.6.17
典試法施行細則--104.11.16
※ 引述《carlinhos (卡林)》之銘言:
: 請問103年八月後行政法修法的
: 只有懲戒法嗎?
: 之前的課本是103年8月出的
: 是否應該換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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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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