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對夫妻免徵贈與稅,但卻不及於「同居」之事實配偶。
此一法律規定,依司法院法法官解釋有無違憲之虞?
(A)沒有。因為同居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的認知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C)有。違反平等權
(D)有。違反一般人格權保護
看補習班的答案是(B)
如果答案是(B),我可以申請釋疑嗎?
因為題目說不及於同居之「配偶」,可是
1、大法官解釋用的詞是「同居中的伴侶」,非配偶。
2、依照民法(?)來講,配偶指的是法定夫妻,身分證上配偶
指的不就是合法的婚姻,才叫配偶。
這樣會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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