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特四等財稅民法概要申論第二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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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請問一下,民法概要申論第二題第一小題應該適用民法197條來作答

該條文: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該文中的時效消滅條件有兩個

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是代表兩條件只要滿足一個,時效就會消滅,對方得抗辯,還是就算知悉損害和賠償義務

人超過三年,但只要自侵權行為時起未滿十年,請求權人仍能請求,義務人不得抗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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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4-12-18
兩者取小
Megan avatarMegan2014-12-20
知悉已過二年未行使 請求權時效完成 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Susan avatarSusan2014-12-21
謝謝兩位,我完全理解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