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政大之強制性交罪之過失原因自由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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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ransLaw 看板 #1LXP2pr6 ]

作者: QWERT301 (小瑪莉) 看板: TransLaw
標題: [刑法] 103年政大之強制性交罪之過失原因自由行
時間: Sun Jun 21 00:11:28 2015

我簡單說一下題目

乙長年酗酒,但未曾有過酒後性侵的行為發生

某天乙喝酒後,看見以前的老師甲突然色心大發

遂欲性侵甲,然甲奮力抵抗掙脫乙之魔掌逃回家

乙尾隨甲撬開甲家之大門進去,以手指插入甲之性器

甲努力掙脫後跑去警察局報案

試問乙之罪責?

這邊

我想說先寫乙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再論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比較沒問題

主觀構成要件有點問題~"~

我寫說:

主觀上乙雖於原因行為時無意性侵甲,惟乙應於喝酒行為當下有將對他人

進行性侵行為有預見可能性,""不得謂其未曾酒後性侵他人,信賴其過往事實而無

性侵他人之預見可能性。""

之後就是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

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惟強制性交罪不罰過失,

故甲不成立犯罪。

我主觀構成要件那邊那樣寫應該可以吧

雖然我知道不管怎麼審查乙都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可是這樣子寫比較符合我的法感

可是我不清楚出題老師是要這樣子的答案嗎?

請各位幫我檢查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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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15-06-24
SORRY雖然是轉學考題目 因為有關於法律下意識就轉過來了
如果可以的話還是希望能幫忙解答
Connor avatarConnor2015-06-26
我有在教轉考,放我幫學生改的擬答給你
Tom avatarTom2015-06-28
先談甲好了,雖然題目沒有問甲的刑責,但你有寫我還是幫
你看,沒錯甲不成立傷害罪,因為有刑法23條得以阻卻違法
,所以甲的部分問題不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7-01
原因自由行為要論在罪責吧@@
Lauren avatarLauren2015-07-03
比較困難的是乙的部分,其實你寫的沒有錯,要先寫侵入住
宅306,在寫強制性交未遂221,但以第一次強制未遂後乙不
是又在追著甲,最後乙仍然得逞,這是就構成所謂接續犯,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5-07-06
換言之你只要論述強制性交既遂就好,未遂的部分可以不用
寫!第二乙侵入住宅+強制性交(306+221=222條第1項第7款)
屬於加重強制性交(222條),所以前面侵入住宅的部分也不
用寫了!!直接論述加重強制性交和毀損罪就好。
其實這一題還有一個大家都不會的考點,我想在考試當下也
沒人會,所以我就不寫太多,稍微講一下就好,你有發現這
題出題老師一直特別強調時間嗎(12時喝酒,14時50分行兇,
15時30分酒測)其實他要考的是酒精濃度的歸算,但我想應
該沒人會你就不用太在意了!!
最後談乙可不可以減免刑責,應視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自限
的原因自由行為,本題乙並無對甲的是前犯意(故無故意)也
沒有遇見可能性(故無過失),所以乙可依19條第2項減輕其刑
Hedy avatarHedy2015-07-10
我必須說一件事,你解題的架構有問題,照你的寫法分數會
很差!這題的答案我跟出題的老師討論過,所以一定正確。
Ethan avatarEthan2015-07-12
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無疑,罪責部分再討論19II->III
Ida avatarIda2015-07-15
原來國考版有人回了 我也覺得是要在罪責層次討論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07-19
不過破門+傷害+強制性交 算結合犯嗎?
Faithe avatarFaithe2015-07-23
我甲乙打反了,剛剛想說怎麼看不懂...我修改一下題目
Jacky avatarJacky2015-07-26
採例外模式便是在罪責階層討論,採構成要件模式就另開
時點在構成要件階層討論。本題是許老師出的嗎?如果是
的話,就採例外模式囉。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7-27
為什麼喝酒就要論原因自由阿,不是要酩酊才論嗎
Una avatarUna2015-07-31
現在還有接續犯?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8-05
自然意義的單數行為~嗯…我搞錯了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8-05
這不是自醉行為嗎...先喝酒才有犯意?
Carol avatarCarol2015-08-08
原因自由行為是先有犯意在喝酒壯膽?
只是因為台灣修法漏洞,所以實務採原因自由行為來論
罪自醉行為?
Olive avatarOlive2015-08-10
應該以強制性交罪論罪,只是因為自醉行為在罪責部分
上可能有重輕的餘地。
Jack avatarJack2015-08-11
如果小弟說錯請指教,我對這題頗有興趣的...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08-14
應該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依題意兇嫌識別能力沒有降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8-14
應該只有罪責重輕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8-19
這題出題老師是陳志輝他給的答案是成立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原po我的答案才是對的,還有你重新寫的擬答還是不
行,加油!
David avatarDavid2015-08-21
?乙在原因階段對甲法益之侵害有預見或有預見可能性之故
意過失可言嗎,依題意似乎沒有吧?應該不符合原因自由
行為,而屬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或自醉構成要件。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8-25
同意乙可以主張19條2項,但不會適用19條3項原因自由行
Liam avatarLiam2015-08-28
請問哪有完整題目呢?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08-29
我以為我看到大學刑法課了xd
Mia avatarMia2015-08-30
這似乎事時事題,畢業後已久的成年男子酒後對七十多歲的老師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09-03
性侵 紀師曾經講過這個時事,成立19I,沒有III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
Doris avatarDoris2015-09-03
如果酒醒的話,他對七十多歲的老師還硬的起來嗎(我想)
Annie avatarAnnie2015-09-07
好像是自醉行為
Donna avatarDonna2015-09-10
原因自由行為不就是 例外說 前置說 先行行為說 而已嗎?
Xanthe avatarXanthe2015-09-11
結論採例外說 成罪 因為這是文義解釋 最符合罪刑法定
Ivy avatarIvy2015-09-12
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討論罪責減輕就好
Adele avatarAdele2015-09-15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9-18
轉學考>>法學院>>103年度
Lily avatarLily2015-09-23
謝謝樓上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09-25
這題是陳志輝出的,他在今年一月的裁判月刊有一篇一模
一的評釋
Megan avatarMegan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