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普考戶政民法問題 - 普考
By George
at 2015-05-25T11:53
at 2015-05-25T11:53
Table of Contents
二 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 A,A 於 10 歲時,甲、乙因車禍同時死亡,此時應由何
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15 分)若 A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 A,A 應如何
主張其權利?
以下是高點擬答:
(一)本題應由何人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茲分析如下:
1.按民法(下同)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
係存續中停止之。
次按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
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
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又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
,得不許可之。此合先敘明。
2.本題,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A,依第1077條之規定,A與丙丁間親子關係於收養關
係中停止,甲乙為A之法定代理人。甲乙因車禍雙亡,此時A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轉變為丙、
丁,蓋養父母死亡並不會導致擬制血親關係消滅,若欲由本生父母丙丁為法定代理人,則
需由10歲之A依第1080條之1之規定,經丙、丁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若未聲請,則A即無法
定代理人,依第1091條之規定,應置監護人。
3.小結:甲乙死亡,A得經丙、丁之同意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進而由丙丁擔任法定代
理人。
(二)倘A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A,A應如何主張權利,分述如下:
1.依第1082條之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
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按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生活保持義務,故如一
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限於困難時,他方應予協助。次按最高法院33年上字6097號民事
判決,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該子女尚未成年者,並應
由其本生父母負擔教養之義務,苟其本生父母有負擔扶養費用之資力,即不得謂因判決終
止收養關係而陷於生活困難。
2.本案,若經由A之聲請,而由丙丁成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則因本生父母及其親屬無負擔
扶養費用之資力,若生活陷於困難者,則應得依第1082條之規定,向甲乙之繼承人請求給
與相當之金額,以保障A之權益。
(三)結論:
收養之擬制血親關係並不因養父母甲乙死亡而消滅,從而若需由丙丁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
,應依第1080之1條由A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而若因此收養關係終止而使A陷入生活困難者,則得依第
1082條之規定請求相當之金額,以確保被收養者A之權益。
我有看了擬答 我認為大致上對 可是翻了法條我認為擬答少引用了民法第1083條
如果板友認為有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地方 懇請提出 謝謝
--
Tags:
普考
All Comments
By Susan
at 2015-05-26T16:27
at 2015-05-26T16:27
By Anthony
at 2015-05-27T14:24
at 2015-05-27T14:24
By Noah
at 2015-05-28T01:38
at 2015-05-28T01:38
By Edith
at 2015-05-31T21:22
at 2015-05-31T21:22
By Callum
at 2015-06-03T00:17
at 2015-06-03T00:17
Related Posts
郭雋高普考公文初等(五等)的國文也適用
By Hardy
at 2015-05-24T15:33
at 2015-05-24T15:33
103北市地特三等一般民政上榜心得(送筆記
By Zanna
at 2015-05-21T23:26
at 2015-05-21T23:26
普考申論題
By Elizabeth
at 2015-05-21T09:25
at 2015-05-21T09:25
請教考試類科的選擇
By Blanche
at 2015-05-19T18:21
at 2015-05-19T18:21
行政學考績方法
By Joe
at 2015-05-19T16:52
at 2015-05-19T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