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選擇第14題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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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第14題: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
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
考選部答案是(C)不當得利

我的答案是(A)債務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
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這個答案為什麼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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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7-19
解除契約就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啦,也就不會有債務不履
行問題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7-21
你一定沒有看261前面那幾條...261不是每次都可以用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7-25
因為261是講相互義務部分,請求權依據還是不當得利。
Tom avatarTom2014-07-25
反之,乙向甲要價金的依據也是不當得利。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7-28
只是可以準用如264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8-01
他要請求返還A屋,你看看準用的那幾條有哪一條可以返
還?
Tom avatarTom2014-08-02
261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