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第28題 - 高考

Table of Contents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出處】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

【題目】

28.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
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答案:(D)

【想法】
我自己選的答案是(C),而正確答案是(D)。
因此,想要請教(C)是錯在哪裡呢?

若您願意的話,還請您不吝指教與指導,謝謝您 ^^~


--

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4-10-09
其實 C 是刑法第163條第1項...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10-14
C 看刑法163條
Jacky avatarJacky2014-10-18
原來如此,謝謝forris與fish217大大,祝您們順心 ^^
Erin avatarErin2014-10-21
C就是題目說的 已特別規定其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