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考三級財稅民法考古題 - 高考

Table of Content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題目如下

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有B屋一棟,之後,
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我的答案是:

1.乙依824條第七項主張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2.丙依426之2條主張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我的疑問是乙和丙都有優先購買權,以實務見解或學說見解,誰的主張比較有優先權?
還是比照824條第七項後段:以抽籤定之?

(雖然題目沒有問,但我很想知道)

--

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7-06-07
土104 vs 土34-1
Elma avatarElma2017-06-11
是考優先承買權的競合(債權效vs物權效)
Ula avatarUla2017-06-11
如上述承租人丙得主張優先於共有人乙
Jacky avatarJacky2017-06-13
824是共有物跟應有部分不同,改寫819代出土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