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移民三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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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
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姻關係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此題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 但我認為應該是(A)有效 理由詳述如下:

1. 我認為官方給的答案是(B)無效的原因是依據以下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

之法律。

民法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但這裡我覺得很奇怪民法第983條是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的效力是民法第1000條至

第1003-1條才對 因此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提到的結婚效力不符




2. 而我認為是(A)有效的理由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本題行為地是中國大陸因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本題乙男與丙女為直系姻親 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因此可以結婚

想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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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Oliver2017-03-13
只要「曾經是」直系的都不行結婚喔!
Cara avatarCara2017-03-17
這題答案AB都給分喔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3-22
同樣的問題你不是去年問過了嗎?
Hedda avatarHedda2017-03-22
sorry 是別人有問過 搜尋標題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