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考法制上榜簡易心得 - 考試
By Rebecca
at 2014-09-29T09:17
at 2014-09-29T09:1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版主代PO)===================================
: 版主您好:
: 煩請匿名代波:法制上榜簡易心得
: 本文:
: 潛水已久獲得版上許多文章的鼓勵與幫助,不揣固漏提供一些簡單的心得(不打算波每科
: 分數,先說聲不好意思)。
: 1. 我是在職準備考上的,本次分數與我預估相差很大,民法申論題似乎改的鬆一些,立
: 法程序與技術、商事法與民訴刑訴給的非常嚴格。我申論題最高拿到23分,最低
: 8分,大多數落在13~18分。
: 2. 考試時心態要健康,睡眠要充足,不會寫也要咬牙考完。這次考試我其實有3題完全
: 不會寫,分別是:
: (1) 保險法(念不完,我完全沒有準備到火災保險,共保條款、抵押權人條款完全不知
: 道
: 是什麼)
: (2) 民事訴訟法第2題(完全忘記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法條的細節,完全用掰的。)
: (3) 刑事訴訟法第2題:我完全寫錯。我寫自訴沒有準用公訴追加起訴之規定,爰須另
: 訴
: 提起但為訴訟經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牽連管轄與原訴合併審理,這是完全錯誤
: 的答案,請不要記。第2小題法條還引334條諭知不受理而不是343準用303。
: 3. 除了作文以外拿到20分以上有民法第1題(21分)、立法程序與技術第4題(20分)、行政
: 法第1題(23分)、刑法第3題(21分),之後若有時間再提供我所記得當時的這四題答題
: 方式給版友參考。
: 4. 大家應該有被鼓勵到吧。考試若出現完全不會寫的,真的不用太緊張…
: 就咬牙考完吧。我其實考完商事法有因為保險法不會寫心情被影響到,因為版上的人
: 都說國考分數斤斤計較,一題不會寫就危險...考完民訴刑訴我就覺得這次絕對不會上
: ,考完後還看到有人說這次法制考的很簡單...覺得難的都是實力不好...Orz
: 這也告訴我們,考完就考完了,不要在乎別人講什麼了,就好好休息,準備接下來的
: 工作或考試吧。
: 5. 我考當中天天都有上國考版打發時間,我個性就是無法安靜下來馬上念下一科,我每
: 天考完都回家對答案,看看國考版大家的討論到9點以後才開始看書,當時看到常常有
: 人推文說現在還上國考版的是魯蛇…不用被這種言論影響,若真的想看就看吧,想對
: 答案就對吧。
: 6. 查榜簡訊是有用的,我11:19收到上榜簡訊。簡訊佛心來的前面三個字就是:上榜人..
: 7. 我用的筆是10元、0.7mm的黑色原子筆。
: 8. 感謝的補習班老師:哲夫行政法正課、李澤老師的3堂總複習(謝謝兩位讓我行政法其
: 中一題能拿到23分)、李允程(全力推薦)、憲法齊麟老師。
: 9. 近年來解題書品質良莠不齊,建議大家慎選,不要選文字太過淺白、斷句亂七八糟的
: ,畢竟在法科給分,除邏輯思考與具有創意的答案外,優雅的文筆也是決勝關鍵之一
: 。
: 10. 我很多科目都沒有背出法條,還條號背錯、法條寫錯、或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我把
: 315-2條文寫成意圖營利而製造、交付、收受工具或設備...),事後證明老師要看的
: 不見得是正確的條號、法條,而是論理。背不出來就算了(認真說)。
: 先這樣,謝謝國考版,祝福各位工作、考試、生活都一切順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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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0 m 7 9/23 P55555 □ [心得] 103高考法制上榜簡易心得
(二)
=================================(版主代po)==================================
之前請板主代po 28960篇,再麻煩板主以回文的方式匿名代po一次,
分享心得到此篇結束。謝謝板主的辛苦。
------
(接續上次的簡易心得,文長甚入)
以下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針對我這次法制拿到20分以上的題目寫出答題重點,這不是
當時考試答題的全部,只是大略寫出我答題的脈絡供版友參考、討論,也一併把當時寫錯
或不足之處稍微註記。申論題沒有標準答案的,我只是拋磚引玉,歡迎大家在下面推文討
論、補充,也希望能吸引其他版友回文並針對其他20分以上答題方式也一同分享,結好緣
,供版友參考。
第貳部分是書單。也是針對上一篇版友推文說可惜沒有書單的部份予以回應,
我一直認為沒有所謂的必上書單,所以上一篇才沒有分享,不過事後想想我也曾經參考過
本版他人提出的書單,還是在此篇分享給各位參考。
第壹部分:
[1;33m
一、民法第1題: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
有B屋一棟,之後,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m
擬答重點:
本題涉及土地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上承租人對土地所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6條之2),及此二優先承買權競合之問題。
(一) 乙對甲得依據土地法第34-1主張優先承買權:
1. 題示甲乙各有土地「應有部分」1/2而非潛在應有部分,甲乙對A地之所有狀態為「分
別共有」。
2. 甲乙共同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出租A地。
3. 甲依據民法第819條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為廣義處分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
行為。
4. 依土地法第34-1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以消滅土地共有之不確
定關係。
(二) 丙對甲得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主張優先承買權:
1. 甲乙共同出租A地予丙,丙基於民法第421條,有權以承租人之地位使用收益該A地,
包括於該地上建造房屋。
2. 甲出賣該地應有部分依據民法第426-2條得主張優先承買,使土地使用者得取得土地
所有權,以免土地法律關係複雜。(按:此處在考場未寫出通知10日之規定,因為根本不
記得,也沒有寫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應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得適用426-2,因為不知道。
)
(三) 丙得主張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乙之優先承買權 - 依據實務見解(沒背出字號),丙
之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乙之優先承買權具債權效力,查其原因為使土地使用人具所有
權人之地位優於消滅共有關係狀態,使土地能物盡其用,故若乙丙同時主張優先承買權,
丙仍優先取得承購權。
[1;33m
二、立法程序與技術第4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為何?有何
相關規範? [m
擬答重點:
按行政命令事後監督立法立有同意權保留、國會聽證權保留、廢棄請求權保留及單
純送置國會。
(一)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或法規命定,應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就此規定而言似為單純送置國會之義務。
(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按:以下的條號因為忘記,全部沒有背出):
1. 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命令,認為有
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
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2. 有關委員會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開會審查行政命令
並應於3個月內完成,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者視為通過(按:沒有寫出關鍵字備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展延,以一次為限。
3. 若發現有違反或牴觸法律者(牴觸法律優位原則),或無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
令規定之情形(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立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不得逕行修正或廢止,應
送原訂定命令之行政機關於2個月內修正或廢止。
4. 若行政機關未於2個月內修正或廢止,命令失效。
[1;33m
三、行政法第1題:
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
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
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
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
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
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
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
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
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 [m
擬答重點:
(按:本題爭點過多,當時寫了3面多,現在只記得一部分)
本題涉及行政行為併用禁止原則、管制性行政處分之裁處權時效、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
、行政機關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手段等爭點。
(一)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簡稱健保局)與A醫院間之契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屬行政契約,且屬隸屬關係、雙務型行政契約。
(二) 健保局以A醫院違法為由「處」停止特約,似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停約(95.7決),
98.7.1決亦採得以行政處分解聘與公校教師間聘僱契約,前開見解遭學界批判,近年來實
務已有採納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之案例,亦即行政契約當事人僅能以契約行為,而
不得逕予行政處分變更法律關係。
(三) 前開停止特約之行政處分為實務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但類推行政罰法第27條3年
之裁處權時效(對照金管會命解除經理職務亦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實務見解認為不適
用行政罰法27條,併與敘明)。
(四) 有權利即有救濟,A醫院若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按:考試忘記有審議這一關,所以這一小題我是寫錯的)
(五) 倘健保局認為A醫院取得已申報之醫藥費不具法律上原因,得主張第127條之公法上
不當得利,但是否得以行政處分逕請求之有爭議,依學說及近來實務見解(102年判字第
600號參照),按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健保局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8條)主張之。而其請求權時效亦有爭議,有主張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五年者,亦
有主張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第128條之15年。
(六) 由於本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繫屬於刑事法院,依行政罰法第27條一事不二罰原則,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若經判決無罪或免訴,待刑事判決確定移至健保局續處行政罰鍰事宜
,且裁處權時效於刑事判決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時起算。
[1;33m
四、刑法第三題:甲在公園的女廁裝置針孔攝影機,企圖偷拍。由於角度不佳,不能攝錄
私密影像。甲心有不甘,索性潛入女廁,趴在地下偷窺,卻被當場逮捕。問:甲的前後兩
次行為成立何罪? [m
擬答重點:
(一) 甲第一次偷拍的行為:
1. 315-1第2款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沒有拍到,未遂,且本條不處罰未遂)
2. 315-2雖有處罰未遂之規定,但題未示明甲意圖營利,製造收受交付(按:這邊背錯構
成要件,應該只有「供給」)場所、工具、設備,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且儘管該當,實
務、通說仍認為此條要受到共犯從屬性之限制,易言之,要構成315-1,才有315-2構成之
可能,導致315-2第4項(未遂犯)之適用可能性幾乎趨近於零。
(二) 甲偷窺行為:
1. 315-1第1款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眼睛不是工具、設備)
2. 可能構成224條強制猥褻,實務原本堅持224應限於身體接觸,但已有實務見解認為猥
褻不以與他人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裸照亦構成強制猥褻,故甲之偷窺行為亦可能已
224條強制猥褻起訴,但題未示明甲是否有偷窺成功,罪疑為輕不以此條論處,另224不罰
未遂,併予敘明。
(三) 結論:依刑法規定,甲無罪(其他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不在此處討論)。
第貳部分:書單
(一) 民法:
1. 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2. 債總孫森焱;
3. 債各:分科六法;
4. 物權:張台大;
5. 張台大的民法財產法題庫攻略
6. 身分法:林青松Key題
(二) 刑法:
1. 李允程函授講義之總則
2. 分則:李允程上課筆記(書沒時間看)
3. 李允程刑法分則解題趣(總則內容太多沒看完,只有把分則快速看完)
(三) 行政法:
1. 哲夫正課函授自己做的筆記+講義念完A~C本,D, E沒時間念只靠筆記。
2. 李澤的總複習函授講義+自己做的筆記。
(四) 憲法:
齊麟函授自己做的筆記(講義沒時間念,但因為老師的課讓我對立法程序產生
興趣,也幫助了一些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分數,例如第3題。
(五) 立法程序與技術:
1. 林沛解題書(精讀)
2. 周萬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速讀)
3. 羅傳賢的書(速讀)。
(六) 商法:
1. 公司法:大學時筆記+分科六法、
2. 票據法:王志誠的教科書+分科六法、
3. 保險及海商則是林群弼+分科六法。
(雖然有看一些解題書,但都不合我口味,因此不寫出來)。
(七)訴訟法
民訴:徐律師一本+大學時筆記+喬台大解題書(文筆非常優,推薦)。
刑訴:周昉函授+周昉所寫的函授講義。
民訴、刑訴準備時間不足,書單也比較薄弱一些,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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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數,先說聲不好意思)。
: 1. 我是在職準備考上的,本次分數與我預估相差很大,民法申論題似乎改的鬆一些,立
: 法程序與技術、商事法與民訴刑訴給的非常嚴格。我申論題最高拿到23分,最低
: 8分,大多數落在13~18分。
: 2. 考試時心態要健康,睡眠要充足,不會寫也要咬牙考完。這次考試我其實有3題完全
: 不會寫,分別是:
: (1) 保險法(念不完,我完全沒有準備到火災保險,共保條款、抵押權人條款完全不知
: 道
: 是什麼)
: (2) 民事訴訟法第2題(完全忘記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法條的細節,完全用掰的。)
: (3) 刑事訴訟法第2題:我完全寫錯。我寫自訴沒有準用公訴追加起訴之規定,爰須另
: 訴
: 提起但為訴訟經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牽連管轄與原訴合併審理,這是完全錯誤
: 的答案,請不要記。第2小題法條還引334條諭知不受理而不是343準用303。
: 3. 除了作文以外拿到20分以上有民法第1題(21分)、立法程序與技術第4題(20分)、行政
: 法第1題(23分)、刑法第3題(21分),之後若有時間再提供我所記得當時的這四題答題
: 方式給版友參考。
: 4. 大家應該有被鼓勵到吧。考試若出現完全不會寫的,真的不用太緊張…
: 就咬牙考完吧。我其實考完商事法有因為保險法不會寫心情被影響到,因為版上的人
: 都說國考分數斤斤計較,一題不會寫就危險...考完民訴刑訴我就覺得這次絕對不會上
: ,考完後還看到有人說這次法制考的很簡單...覺得難的都是實力不好...Orz
: 這也告訴我們,考完就考完了,不要在乎別人講什麼了,就好好休息,準備接下來的
: 工作或考試吧。
: 5. 我考當中天天都有上國考版打發時間,我個性就是無法安靜下來馬上念下一科,我每
: 天考完都回家對答案,看看國考版大家的討論到9點以後才開始看書,當時看到常常有
: 人推文說現在還上國考版的是魯蛇…不用被這種言論影響,若真的想看就看吧,想對
: 答案就對吧。
: 6. 查榜簡訊是有用的,我11:19收到上榜簡訊。簡訊佛心來的前面三個字就是:上榜人..
: 7. 我用的筆是10元、0.7mm的黑色原子筆。
: 8. 感謝的補習班老師:哲夫行政法正課、李澤老師的3堂總複習(謝謝兩位讓我行政法其
: 中一題能拿到23分)、李允程(全力推薦)、憲法齊麟老師。
: 9. 近年來解題書品質良莠不齊,建議大家慎選,不要選文字太過淺白、斷句亂七八糟的
: ,畢竟在法科給分,除邏輯思考與具有創意的答案外,優雅的文筆也是決勝關鍵之一
: 。
: 10. 我很多科目都沒有背出法條,還條號背錯、法條寫錯、或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我把
: 315-2條文寫成意圖營利而製造、交付、收受工具或設備...),事後證明老師要看的
: 不見得是正確的條號、法條,而是論理。背不出來就算了(認真說)。
: 先這樣,謝謝國考版,祝福各位工作、考試、生活都一切順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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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0 m 7 9/23 P55555 □ [心得] 103高考法制上榜簡易心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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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心得到此篇結束。謝謝板主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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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次的簡易心得,文長甚入)
以下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針對我這次法制拿到20分以上的題目寫出答題重點,這不是
當時考試答題的全部,只是大略寫出我答題的脈絡供版友參考、討論,也一併把當時寫錯
或不足之處稍微註記。申論題沒有標準答案的,我只是拋磚引玉,歡迎大家在下面推文討
論、補充,也希望能吸引其他版友回文並針對其他20分以上答題方式也一同分享,結好緣
,供版友參考。
第貳部分是書單。也是針對上一篇版友推文說可惜沒有書單的部份予以回應,
我一直認為沒有所謂的必上書單,所以上一篇才沒有分享,不過事後想想我也曾經參考過
本版他人提出的書單,還是在此篇分享給各位參考。
第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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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題: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
有B屋一棟,之後,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m
擬答重點:
本題涉及土地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上承租人對土地所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6條之2),及此二優先承買權競合之問題。
(一) 乙對甲得依據土地法第34-1主張優先承買權:
1. 題示甲乙各有土地「應有部分」1/2而非潛在應有部分,甲乙對A地之所有狀態為「分
別共有」。
2. 甲乙共同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出租A地。
3. 甲依據民法第819條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為廣義處分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
行為。
4. 依土地法第34-1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以消滅土地共有之不確
定關係。
(二) 丙對甲得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主張優先承買權:
1. 甲乙共同出租A地予丙,丙基於民法第421條,有權以承租人之地位使用收益該A地,
包括於該地上建造房屋。
2. 甲出賣該地應有部分依據民法第426-2條得主張優先承買,使土地使用者得取得土地
所有權,以免土地法律關係複雜。(按:此處在考場未寫出通知10日之規定,因為根本不
記得,也沒有寫土地共有人之一出賣應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得適用426-2,因為不知道。
)
(三) 丙得主張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乙之優先承買權 - 依據實務見解(沒背出字號),丙
之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乙之優先承買權具債權效力,查其原因為使土地使用人具所有
權人之地位優於消滅共有關係狀態,使土地能物盡其用,故若乙丙同時主張優先承買權,
丙仍優先取得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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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程序與技術第4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為何?有何
相關規範? [m
擬答重點:
按行政命令事後監督立法立有同意權保留、國會聽證權保留、廢棄請求權保留及單
純送置國會。
(一)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或法規命定,應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就此規定而言似為單純送置國會之義務。
(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按:以下的條號因為忘記,全部沒有背出):
1. 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命令,認為有
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
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2. 有關委員會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開會審查行政命令
並應於3個月內完成,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者視為通過(按:沒有寫出關鍵字備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展延,以一次為限。
3. 若發現有違反或牴觸法律者(牴觸法律優位原則),或無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
令規定之情形(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立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不得逕行修正或廢止,應
送原訂定命令之行政機關於2個月內修正或廢止。
4. 若行政機關未於2個月內修正或廢止,命令失效。
[1;33m
三、行政法第1題:
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
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
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
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
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
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
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
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
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 [m
擬答重點:
(按:本題爭點過多,當時寫了3面多,現在只記得一部分)
本題涉及行政行為併用禁止原則、管制性行政處分之裁處權時效、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
、行政機關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手段等爭點。
(一)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簡稱健保局)與A醫院間之契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屬行政契約,且屬隸屬關係、雙務型行政契約。
(二) 健保局以A醫院違法為由「處」停止特約,似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停約(95.7決),
98.7.1決亦採得以行政處分解聘與公校教師間聘僱契約,前開見解遭學界批判,近年來實
務已有採納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之案例,亦即行政契約當事人僅能以契約行為,而
不得逕予行政處分變更法律關係。
(三) 前開停止特約之行政處分為實務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但類推行政罰法第27條3年
之裁處權時效(對照金管會命解除經理職務亦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實務見解認為不適
用行政罰法27條,併與敘明)。
(四) 有權利即有救濟,A醫院若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按:考試忘記有審議這一關,所以這一小題我是寫錯的)
(五) 倘健保局認為A醫院取得已申報之醫藥費不具法律上原因,得主張第127條之公法上
不當得利,但是否得以行政處分逕請求之有爭議,依學說及近來實務見解(102年判字第
600號參照),按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健保局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8條)主張之。而其請求權時效亦有爭議,有主張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五年者,亦
有主張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第128條之15年。
(六) 由於本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繫屬於刑事法院,依行政罰法第27條一事不二罰原則,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若經判決無罪或免訴,待刑事判決確定移至健保局續處行政罰鍰事宜
,且裁處權時效於刑事判決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時起算。
[1;33m
四、刑法第三題:甲在公園的女廁裝置針孔攝影機,企圖偷拍。由於角度不佳,不能攝錄
私密影像。甲心有不甘,索性潛入女廁,趴在地下偷窺,卻被當場逮捕。問:甲的前後兩
次行為成立何罪? [m
擬答重點:
(一) 甲第一次偷拍的行為:
1. 315-1第2款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沒有拍到,未遂,且本條不處罰未遂)
2. 315-2雖有處罰未遂之規定,但題未示明甲意圖營利,製造收受交付(按:這邊背錯構
成要件,應該只有「供給」)場所、工具、設備,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且儘管該當,實
務、通說仍認為此條要受到共犯從屬性之限制,易言之,要構成315-1,才有315-2構成之
可能,導致315-2第4項(未遂犯)之適用可能性幾乎趨近於零。
(二) 甲偷窺行為:
1. 315-1第1款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眼睛不是工具、設備)
2. 可能構成224條強制猥褻,實務原本堅持224應限於身體接觸,但已有實務見解認為猥
褻不以與他人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裸照亦構成強制猥褻,故甲之偷窺行為亦可能已
224條強制猥褻起訴,但題未示明甲是否有偷窺成功,罪疑為輕不以此條論處,另224不罰
未遂,併予敘明。
(三) 結論:依刑法規定,甲無罪(其他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不在此處討論)。
第貳部分:書單
(一) 民法:
1. 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
2. 債總孫森焱;
3. 債各:分科六法;
4. 物權:張台大;
5. 張台大的民法財產法題庫攻略
6. 身分法:林青松Key題
(二) 刑法:
1. 李允程函授講義之總則
2. 分則:李允程上課筆記(書沒時間看)
3. 李允程刑法分則解題趣(總則內容太多沒看完,只有把分則快速看完)
(三) 行政法:
1. 哲夫正課函授自己做的筆記+講義念完A~C本,D, E沒時間念只靠筆記。
2. 李澤的總複習函授講義+自己做的筆記。
(四) 憲法:
齊麟函授自己做的筆記(講義沒時間念,但因為老師的課讓我對立法程序產生
興趣,也幫助了一些立法程序與技術的分數,例如第3題。
(五) 立法程序與技術:
1. 林沛解題書(精讀)
2. 周萬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速讀)
3. 羅傳賢的書(速讀)。
(六) 商法:
1. 公司法:大學時筆記+分科六法、
2. 票據法:王志誠的教科書+分科六法、
3. 保險及海商則是林群弼+分科六法。
(雖然有看一些解題書,但都不合我口味,因此不寫出來)。
(七)訴訟法
民訴:徐律師一本+大學時筆記+喬台大解題書(文筆非常優,推薦)。
刑訴:周昉函授+周昉所寫的函授講義。
民訴、刑訴準備時間不足,書單也比較薄弱一些,請見諒。
=================================(版主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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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4-10-02T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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