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稅特四等-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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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兄弟 乙丙為夫妻 甲中年喪妻 育有年25歲之子丁

乙因故死亡 數年後 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 試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是因為丁與丙是旁系姻親三親等嗎

可是丙應該是丁血親的血親的配偶啊

不符姻親三要件吧

1.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如果這樣算是血親的配偶的話

那為何假設A的兒子B 與 C的女兒D 結婚的話

A與C之間並無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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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09-21
AC關係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09-22
丙丁三親等旁系姻親且輩份不同,違反983近親禁婚規定,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9-24
從而依988結婚無效
Irma avatarIrma2015-09-26
血親的血親的配偶,就是血親的配偶阿,如果按照你這樣
分發,那一堆人都不會是親屬關係了
Steve avatarSteve2015-09-30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可結婚,如果輩份
相同就可以
George avatarGeorge2015-10-04
1.丙丁間是旁系姻親3親等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10-06
2.丙丁的姻親關係不因乙死亡消滅(民971)
Erin avatarErin2015-10-08
3.故丙丁間屬民983條第3項禁婚親,依民988無效
Puput avatarPuput2015-10-09
補充說明,輩分只要是奇數輩(1、3、5親等)就是不相同
Megan avatarMegan2015-10-11
丙,丁是(旁系)血親之配偶所以是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