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律師民法第三題(1030-2)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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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2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
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A屋與200萬元之債務。婚後,甲、乙
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100萬元償還乙之前開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
,對戊負債1,000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
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900萬元之存款,甲除負有1,000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
產或不動產。
試問: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分


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部分

1030-2清償債務的補償

本題中因為甲的負債大於資產,婚後財產以零計算

乙則是900+100(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1000

(1000-0)/2=500

所以甲可以跟乙要50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裡保成的答案還有一個100萬的普通債權

也就是甲用婚後債務幫乙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所以總共是600(高點則是寫500萬)



到這裡我都覺得沒什麼問題,

我覺得保成寫的比較對

因為甲幫乙還的婚前債務,依1023本來就也可以請求償還






不過假設今天題目是

甲無婚前財產,婚後現存財產100萬

乙婚前債務200,婚後現存900萬

甲乙於婚姻中各自拿自己的婚後所得100萬償還乙的婚前債務


那麼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

甲之前幫乙還得100也要算入婚後現存財產

100+100=200

乙自己現存的是900

900+100=1000

(1000-200)/2=400


所以說甲可以跟乙要400

再另外跟乙要100萬的普通債權?(就是甲以自己的婚後財產幫乙償還婚前債務的部分)

這樣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嗎??




問題有點長有點混亂,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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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6-10-01
乙被清償的是婚前債務,但對甲產生婚後債務,所以現存
是900-100=800而非1000
Noah avatarNoah2016-10-02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300,加上100債權,等於400,不
論是否計入夫妻見債務清償,結果都一樣
Erin avatarErin2016-10-03
謝謝樓上
但我想問乙也自己拿出婚後的100萬償還自己的婚前債務
乙的婚前債務共兩百(甲乙各拿100)
請問這樣乙不是也應該把自己拿的那100萬加計算如婚後財產
嗎?
900+100=1000?
Olga avatarOlga2016-10-04
900+100(乙1030-2)-100(甲1023)=900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10-08
不會重複評價吧,因為你計算甲的婚後財產時的+100只是假
Callum avatarCallum2016-10-11
設啊,事實上這筆錢還是在乙手裡,所以甲還是得再跟乙討
Quanna avatarQuanna2016-10-16
才行,所以在算總請求費用時還是要再加上去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10-17
以我的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講白了點就是婚後財產夫
Emma avatarEmma2016-10-22
妻各半,所以說計算上甲最後應該拿到1200/2=600,甲的婚
Connor avatarConnor2016-10-22
後財產100再跟甲請求500=600(本人考試新手,有錯誤請指正
Sarah avatarSarah2016-10-22
當然考試不能像我最後這樣寫啦,我最後這段只是幫助理解
驗算而已,證明(應該)沒有重複評價問題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10-24
就我所理解,我也會解成ster大的解法。
甲:婚後財產100萬+100萬(§1023條對乙的請求權)=200萬
乙:900萬+100萬(§1030-2)-100萬(還甲)=900萬
(900-200)/2=350萬
覺得這樣似乎比較公平。
如以板大原計算,似乎重覆評價了...甲的一百萬債權加上
了,但乙卻沒減掉100萬償還債權,這樣似乎多計算了乙的
剩餘財產。
這只是個人見解,也還在學習中,也沒學到債編,所以不確
定債權方面如何行使...
也想知道大家的解題想法。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10-27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回家翻了林青松(102年九月版)的第144頁
應該是樓上所說的那樣
也跟ser大解的一樣
非常謝謝大家~
Connor avatarConnor2016-10-31
還有另一個想法是:
甲:100萬+100萬=200萬婚後財產
乙:900萬+100萬=1000萬 另有個100萬對甲的債權。
所以剩餘分配是400萬外加對甲的100萬債權。
我的想法是,甲以婚後財產還乙的婚前債,所以要加回來,
但是如果乙1000-100去還甲,似乎又變成用乙的婚後財產去
還甲償還乙的婚前財產(好繞舌),似乎不對。
所以覺得不應該混為一談。
再請民法高手指導。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11-05
我看林青松寫的意思是
夫妻間的債權他也有算到
也就是
甲100+100(對乙的債權)=200
乙是900+100-100=900
但他沒有另外再提甲可以再另外跟乙要100萬的債權就是了
我覺得現在癥結點是在這裡
Oscar avatarOscar2016-11-07
嗯嗯只是文義問題而已。900到底是拿來還之後還是還之前
,依題意解釋即可
Poppy avatarPoppy2016-11-11
個人認為1030-2適用上應該是一方以婚後財產還自己婚前或是
以自己婚前還婚後債務,然後如果以自己財產幫他方還則是適
用1023,所以這樣的話應該是乙(900+100)甲100 ,甲得向
乙依1030-1請求450,另外依1023請求100,如果觀念錯誤請
見諒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6-11-13
這種題目乙要先清償甲代償費用,再計算給付剩餘財
產之給付,就不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了(也就是先還錢
,再清算
Carol avatarCarol2016-11-16
不會重複評價。計算基礎10232項,1030-11項本文,1030-2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