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身心障礙特考四等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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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書記官.刑法概要第四題:

甲於走路時看見A搶奪B之物,甲見義勇為隨即上前將A逮捕,
A被甲制伏後,向甲認錯並告知自己家中尚有幼兒需要撫養,
請甲給予一條生路,甲一時心軟,假裝無力而鬆手任由A逃跑
。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針對甲任由A逃跑是否論164?


擬答:

此時A尚未解送至司法機關之際,非屬司法權下之依法逮捕行為。

是甲為私人權力,而非破公權監督,甲任由A逃跑,無法成立164。


我的想法:

24總會決議,本條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只須其為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
刑,均屬之。

這麼說來不就甲應成立164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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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9-22
擬答討論的是主體 你用24決議討論的是客體
Ina avatarIna2017-09-23
164應該沒限主體為 有司法權逮捕之人 擬答我也不認同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7-09-26
感覺擬答錯用了161~163的要件
Doris avatarDoris2017-09-30
謝謝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7-10-03
擬答是對的,通說認為本條僅限依公權力有逮捕權限的人
Joseph avatarJoseph2017-10-04
你引的決議是指警察逮捕現行犯,就算還沒解送就放掉也
算縱放
Robert avatarRobert2017-10-08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