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一般警特4等刑法個人解析 - 考試
By William
at 2015-06-16T12:51
at 2015-06-16T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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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大家好像沒有在討論刑法 以下是小弟跟律師朋友分析如下 僅供參考
今年四題全部都是多數正犯與共犯的考點 分則不多
一.甲乙兩人搶劫
犯罪型態:共同正犯
前面教唆行為是個考點稱為未遂教唆 我是沒寫 不過我律師朋友說可以寫
再來是乙構成強盜未遂罪以及準強盜罪還有強盜致死罪(準強盜我忘記了 不過我朋友說有
)
首先強盜未遂不要忘記先寫主觀喔 然後客觀的地方把強盜罪的定式因果寫出來
強盜致死把三要件講出來還有強盜是行為危險所以基本犯罪未遂沒有關係致死可以成立就
好
甲的部分
甲構成強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一開始把共同正犯標準句帶出來 在來寫共同正犯的行為結果因果 基本上還好
比較困難的是強盜致死的部分 甲有無預見
共同正犯照通說是不能討論過失犯 但加重結果犯是個例外 學說認為 雙方都能預見 就可
構成加重結果犯 若有一方不能預見 則不能遇見那一方不構成加重結果
第一題考點其實還好 但總則的未遂 共同正犯 加重結果犯 要寫的字比較多 第一題往往
寫比較久
二.父子遺棄母親
我個人認為這一題最難
我先講自己一開始的寫法
兒子是實行遺棄罪跟殺親罪的正犯
所以一開始先寫兒子 記得遺棄罪要寫294 不是293 因為這裡就是考點 除了依法令契約
應扶養之外 選擇294會讓爸爸多了一個考點
媽媽本來就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294不限於作為不作為 所以把媽媽丟在殯儀館應該是加速
法所不容許風險 是作為的294遺棄罪
而且本身做這件事的時候 已經有殺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會寫到遺棄致死
至於爸爸
爸爸我是挑選了教唆犯(幫助犯絕對不對 共同正犯可以討論)
這邊涉及了一個考點
也就是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 共犯通常只需要對不法負責 無須對個人罪責負責
所以爸爸是殺人罪的教唆犯 不是殺親喔 記得引刑法31條2項
可是遺棄罪 就不一樣了
遺棄的部分 應為法令契約應扶養義務 屬於構成要件 爸爸也是這個構成要件的人 所以爸
爸是294的教唆犯
而我後來回家有想過一個問題 兒子是不是間接正犯
兒子他做了對殯儀館人員詐欺的問題
但如果要讓兒子成立間接正犯
首先殯儀館人員因為沒有檢察 讓媽媽死掉 這邊先看不作為 但殯儀館人員有保證人地
位嗎(可能有場所管理者的作為義務)
如果有這義務 兒子可能就不會是間接正犯了 兒子跟殯儀館人員會變成多數正犯
但沒有這義務 兒子或許可以當間接正犯(但我是選正犯)
那殯儀館人員 不作為是不是有過失呢
這邊就看大家怎麼解釋 覺得有 那兒子跟殯儀館人員就是多數正犯 如果沒有殯儀館人員
無故意跟過失 兒子是能討論間接正犯的
不過這也是事後諸葛 我在考場是寫兒子對殯儀館人員施詐術 屬於積極作為的詐術 應討
論作為的殺人跟遺棄
最後記得兒子絕對不會是共犯(教唆幫助共同正犯)
因為這樣子爸爸就無罪了(共犯之成立需正犯之存在)
三.兩個好友幫助好友%%
這一題我覺的我寫的不好 雖然沒有寫錯
第一個考點乙教唆丙 屬於教唆幫助 論幫助犯
然後甲犯了強制性交 我是寫迷藥加入飲料屬於作為詐術(女生以為是能喝的)致女A不能
自己 未經同意造成性自主侵害
主觀上 滿足甲男性慾有意圖
這些都是標準句 寫出來應該基本分都有拿到
因為這題實在沒什麼考點(還是因為我分則沒看完?)
可以討論侵入住宅 不過A女同意 且甲也沒有詐騙
差不多就這樣了
四.高利貸
這題我看到版上有討論重利罪還有犯罪團體罪(?)這我比較不清楚 所以討論恐嚇就好
這題我看滿多篇 除了恐嚇危安跟恐嚇取材實在沒有別的可以寫
關於恐嚇取財
刑法上所稱財產跟民法不同
刑法採財產利益說 認為非法之債可以是財產
也就是說財產犯罪的不法所有意圖的不法意圖
高利貸業者認為他有民法上的請求基礎 所以沒有不法意圖 那就不能成立恐嚇取財 因此
正犯小弟兩人不能成立的話 共犯的債主當然也不會成立
關於恐嚇危安罪 我想我寫錯了 應該不成立
我律師朋友認為恐嚇危安 跟蹤監視不算 這是社違法的問題
結論 無罪
有些版友對於我詐欺的射程跟殺人遺棄的成立有些疑問 我給大家一些參考
我本身刑法是學日派撲師的
關於詐術行駛 欺騙 隱瞞 先不要去講間接正犯或者詐欺罪
刑法上有很多分則 例如加工自殺罪 侵入住宅罪等 都會出現同意這兩字
這也是一個觀念 通常我們在阻卻違法(R)有個東西叫做被害人承諾 關於法益錯誤 動機錯
誤 重大動機錯誤等 就是用詐欺是否有效去成立的
只是在分則某些特殊條文得在構成要件就要討論了
所以認為詐欺只能用在詐欺罪 這是個錯的觀念 因為這個法理從總則就有了
為什麼第二題我這麼寫 認為兒子是作為正犯
理由在於殯儀館人員有保證人地位跟過失 要跟兒子負責部分因果關係
(以上是我事後諸葛 考的時候那想這麼多 考完才發現還是有考點 只是被我剛好賽到)
間接正犯操縱的犯罪人 基本上一定無故意無過失才能成立間接正犯(不然被操縱的那個
人有故意過失 完全歸責給間接正犯不是太倒霉了)
所以兒子應該是正犯
關於詐術 既然間接正犯不成立 那又是什麼行為害他媽死
是丟她於不顧嗎
我們想一個問題
今天你在路上撞到人 他重傷你走了 結果他死了 你是什麼行為害他死
他被撞前 還好好der 應該是你把他丟在那害他死 是不作為吧
換到遺棄罪的討論
他媽本來就沒辦法照理自己 你卻用詐術加快這個風險 應該是作為吧
如果要說不作為應該是我知道媽媽不能照理自己 我卻出國旅行 回來他死了
關於殺人
很多人說殺人跟遺棄互斥
那關於媽媽死掉的結果 你們用了什麼犯罪去寫
其實殺人跟遺棄並沒互赤 純屬一行為侵犯一法益的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
其實不寫遺棄是沒差的 但就像我前面所說 就是少寫到一個考點
發這文沒什麼意思 純粹分享 希望在放榜前在安一科的心 我英文也只考28 憲法84法緒76
行政法90 但就算是這樣 我也還是很緊張
希望大家共勉之 上面我說的有意見都歡迎討論
去尻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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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題全部都是多數正犯與共犯的考點 分則不多
一.甲乙兩人搶劫
犯罪型態:共同正犯
前面教唆行為是個考點稱為未遂教唆 我是沒寫 不過我律師朋友說可以寫
再來是乙構成強盜未遂罪以及準強盜罪還有強盜致死罪(準強盜我忘記了 不過我朋友說有
)
首先強盜未遂不要忘記先寫主觀喔 然後客觀的地方把強盜罪的定式因果寫出來
強盜致死把三要件講出來還有強盜是行為危險所以基本犯罪未遂沒有關係致死可以成立就
好
甲的部分
甲構成強盜未遂罪的共同正犯
一開始把共同正犯標準句帶出來 在來寫共同正犯的行為結果因果 基本上還好
比較困難的是強盜致死的部分 甲有無預見
共同正犯照通說是不能討論過失犯 但加重結果犯是個例外 學說認為 雙方都能預見 就可
構成加重結果犯 若有一方不能預見 則不能遇見那一方不構成加重結果
第一題考點其實還好 但總則的未遂 共同正犯 加重結果犯 要寫的字比較多 第一題往往
寫比較久
二.父子遺棄母親
我個人認為這一題最難
我先講自己一開始的寫法
兒子是實行遺棄罪跟殺親罪的正犯
所以一開始先寫兒子 記得遺棄罪要寫294 不是293 因為這裡就是考點 除了依法令契約
應扶養之外 選擇294會讓爸爸多了一個考點
媽媽本來就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294不限於作為不作為 所以把媽媽丟在殯儀館應該是加速
法所不容許風險 是作為的294遺棄罪
而且本身做這件事的時候 已經有殺人故意 所以應該是不會寫到遺棄致死
至於爸爸
爸爸我是挑選了教唆犯(幫助犯絕對不對 共同正犯可以討論)
這邊涉及了一個考點
也就是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 共犯通常只需要對不法負責 無須對個人罪責負責
所以爸爸是殺人罪的教唆犯 不是殺親喔 記得引刑法31條2項
可是遺棄罪 就不一樣了
遺棄的部分 應為法令契約應扶養義務 屬於構成要件 爸爸也是這個構成要件的人 所以爸
爸是294的教唆犯
而我後來回家有想過一個問題 兒子是不是間接正犯
兒子他做了對殯儀館人員詐欺的問題
但如果要讓兒子成立間接正犯
首先殯儀館人員因為沒有檢察 讓媽媽死掉 這邊先看不作為 但殯儀館人員有保證人地
位嗎(可能有場所管理者的作為義務)
如果有這義務 兒子可能就不會是間接正犯了 兒子跟殯儀館人員會變成多數正犯
但沒有這義務 兒子或許可以當間接正犯(但我是選正犯)
那殯儀館人員 不作為是不是有過失呢
這邊就看大家怎麼解釋 覺得有 那兒子跟殯儀館人員就是多數正犯 如果沒有殯儀館人員
無故意跟過失 兒子是能討論間接正犯的
不過這也是事後諸葛 我在考場是寫兒子對殯儀館人員施詐術 屬於積極作為的詐術 應討
論作為的殺人跟遺棄
最後記得兒子絕對不會是共犯(教唆幫助共同正犯)
因為這樣子爸爸就無罪了(共犯之成立需正犯之存在)
三.兩個好友幫助好友%%
這一題我覺的我寫的不好 雖然沒有寫錯
第一個考點乙教唆丙 屬於教唆幫助 論幫助犯
然後甲犯了強制性交 我是寫迷藥加入飲料屬於作為詐術(女生以為是能喝的)致女A不能
自己 未經同意造成性自主侵害
主觀上 滿足甲男性慾有意圖
這些都是標準句 寫出來應該基本分都有拿到
因為這題實在沒什麼考點(還是因為我分則沒看完?)
可以討論侵入住宅 不過A女同意 且甲也沒有詐騙
差不多就這樣了
四.高利貸
這題我看到版上有討論重利罪還有犯罪團體罪(?)這我比較不清楚 所以討論恐嚇就好
這題我看滿多篇 除了恐嚇危安跟恐嚇取材實在沒有別的可以寫
關於恐嚇取財
刑法上所稱財產跟民法不同
刑法採財產利益說 認為非法之債可以是財產
也就是說財產犯罪的不法所有意圖的不法意圖
高利貸業者認為他有民法上的請求基礎 所以沒有不法意圖 那就不能成立恐嚇取財 因此
正犯小弟兩人不能成立的話 共犯的債主當然也不會成立
關於恐嚇危安罪 我想我寫錯了 應該不成立
我律師朋友認為恐嚇危安 跟蹤監視不算 這是社違法的問題
結論 無罪
有些版友對於我詐欺的射程跟殺人遺棄的成立有些疑問 我給大家一些參考
我本身刑法是學日派撲師的
關於詐術行駛 欺騙 隱瞞 先不要去講間接正犯或者詐欺罪
刑法上有很多分則 例如加工自殺罪 侵入住宅罪等 都會出現同意這兩字
這也是一個觀念 通常我們在阻卻違法(R)有個東西叫做被害人承諾 關於法益錯誤 動機錯
誤 重大動機錯誤等 就是用詐欺是否有效去成立的
只是在分則某些特殊條文得在構成要件就要討論了
所以認為詐欺只能用在詐欺罪 這是個錯的觀念 因為這個法理從總則就有了
為什麼第二題我這麼寫 認為兒子是作為正犯
理由在於殯儀館人員有保證人地位跟過失 要跟兒子負責部分因果關係
(以上是我事後諸葛 考的時候那想這麼多 考完才發現還是有考點 只是被我剛好賽到)
間接正犯操縱的犯罪人 基本上一定無故意無過失才能成立間接正犯(不然被操縱的那個
人有故意過失 完全歸責給間接正犯不是太倒霉了)
所以兒子應該是正犯
關於詐術 既然間接正犯不成立 那又是什麼行為害他媽死
是丟她於不顧嗎
我們想一個問題
今天你在路上撞到人 他重傷你走了 結果他死了 你是什麼行為害他死
他被撞前 還好好der 應該是你把他丟在那害他死 是不作為吧
換到遺棄罪的討論
他媽本來就沒辦法照理自己 你卻用詐術加快這個風險 應該是作為吧
如果要說不作為應該是我知道媽媽不能照理自己 我卻出國旅行 回來他死了
關於殺人
很多人說殺人跟遺棄互斥
那關於媽媽死掉的結果 你們用了什麼犯罪去寫
其實殺人跟遺棄並沒互赤 純屬一行為侵犯一法益的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
其實不寫遺棄是沒差的 但就像我前面所說 就是少寫到一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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