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三等退除役民總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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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乙託辭
不反還房屋,甲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
由請求返還租賃物,乙信以為真同意返
還房屋。乙返還房屋後,發現甲未自住
,而將房屋出租他人。試問乙對甲是否
有權利可以主張?

二、甲積欠乙100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民國74年12月1日本息均未清償。乙於民國90年1月5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
息,甲為時效抗辯。乙主張其仍得就甲
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
利息金為請求,是否有理由?

第一題有想到148誠實信用跟92詐欺,
但乙應該沒有主張的權利吧?

第二題本金用ꜱ25,利息用ꜱ26,就
卡住了…

拜託高手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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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5-06-24
第二題google有答案
Agatha avatarAgatha2015-06-27
發現了!謝謝樓上~~
Jake avatarJake2015-06-27
第一題,租賃契約附期限,期限屆至,失其效力(102)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6-30
那這樣是甲對乙主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