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司法官第二試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在保成網站上的擬答中,說明本小題並沒有64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
理由是認為因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並非本件保險事故的範圍,
所以無須用本條解約,可以適用的條文是127條
考生寫成用64條解約的就上大當QQ

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
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才是,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認為,除了保成擬答中,保險人依據127條免責外,
也可以依據64條解約才對。





--

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9-20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
Lucy avatarLucy2016-09-25
提(X)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9-25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Dinah avatarDinah2016-09-28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
Hedda avatarHedda2016-10-01
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
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
James avatarJames2016-10-03
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16-10-04
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Harry avatarHarry2016-10-06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
對題目有誤會
我是說我的回應XD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10-06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10-11
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
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Rae avatarRae2016-10-15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
David avatarDavid2016-10-18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10-20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
Elvira avatarElvira2016-10-22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
違反問題。
Tracy avatarTracy2016-10-24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
Sarah avatarSarah2016-10-28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10-31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Linda avatarLinda2016-11-03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Ursula avatarUrsula2016-11-03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
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
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
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
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
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
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
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
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
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11-06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
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
Zora avatarZora2016-11-10
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
Rachel avatarRachel2016-11-12
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
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Donna avatarDonna2016-11-15
他只問重大疾病保險金哦 兩個險種要分開吧
Ula avatarUla2016-11-16
健康保險只要發生就是127的問題就是不賠 的確沒有64的
問題吧~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11-18
64應該是在處理壽險的部分?印象中葉啟州老師的書是這
樣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