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司法官第二試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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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人不太使用PTT 以下代PO
但有問題回應到站內信 會幫忙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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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oyaX大大你好午安:

小弟不才,適巧是保成公職王上保險法擬答的撰寫者,又更巧地受同學告知版上有人
質疑自己上當的理由,所以只好前來冒犯,說明自己這篇解答的心證形成:
本題中要保書詢問事項共有兩筆:
1.「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
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而甲均勾「無」。


可知甲未據實告知之內容為:
「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經醫師開立
胃藥後症狀稍緩」一事。
所以關於後續MontoyaX大於推文中所述「我在這邊的想法是認為甲隱瞞就醫檢查事實一事
,就已經改變了對於要保人罹癌危險的估計(依契約文義應不限於胃癌),因此甲所罹患的
胃癌四期雖非保險事故(也因此本件危險並未發生),但是仍然造成風險的升高(大腸癌等
等其他癌症), 故此一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仍然構成"癌症"危險的估計變更。」


一詞因筆者並非保險公司之精算師,亦非專業之醫師或醫學系畢業,無法判斷「隱瞞
腹部不適而就醫之事實,是否會必然或間接引發《其他癌症》(如本件之肝癌或M大之
大腸癌)」此等影響對價衡平之可能。


不過有一點,我想M大應該是漏未注意,就是契約書上明白地寫著「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診
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
換言之,「任何癌症 = 重大疾病」 。


所以這題的真正核心應該是,契約書上的等待期間內產生之(任何癌症=重大疾病)
【保前疾病】,究竟是不是保險契約內的承保範圍?


倘若是→則有據實告知義務的必要,因涉及到對價衡平(保費的精算)。
但倘若不是→則完全沒有據實告知義務的需求,因為根本不在承保範圍內,又哪裡來的對
價衡平要求?
(不在承保範圍內,意味著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針對這項保險事故收取保費,又如何得
主張對價失衡而解約?)


正因為筆者採取的是葉啟洲老師與汪信君老師之「承保範圍說」,所以逕自認定這裡即便
要保人甲勾「無」,亦與據實告知義務違反無關,因為自始至終【保前疾病】
(重大疾病 = 所有癌症)均不在承保範圍內,如何要求要保人善盡據實告知義務?
(請參葉啟洲老師,保險法實例演習修訂四版,第435頁中最後一句話:「至於要保人於訂
約時是否據實告知核保前疾病,亦與此一承保範圍之疑義無關」,以及該註解之苗栗地院
98年苗保險小字第2號判決)


所以關於M大所述「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
故是否發生為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
才是,應該是這樣吧~~」可能就有所誤解?


同樣地,關於chris0843大大認為筆者的想法是「基於非關重要+事故未發生 = 不能主張
解約」也是有所誤解,筆者只能不斷重申,不需要據實告知義務的解約權行使,理由是「
該項保前疾病(重大疾病 = 所有癌症)自始至終不在承保範圍內,沒有據實告知的必要,
即便違反了,也不會影響對價衡平」。


另外,關於anomie111大大所述:「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
月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
務,所以保險人不得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才是我真正無法理
解的地方。


因為保險法§64修法前是採取故意或過失違反均得主張解約之「全有全無」立法例,所以
即便要保人甲主觀上非故意,但在實務的眼中至少有過失,保險人仍應得主張解約才是,
所以小弟斗膽想要請anomie111大大能否私訊小弟另一版本的完整解答,讓小弟得以拜讀
,感激不盡!













※ 引述《MontoyaX (腦殘遊記發售中)》之銘言: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20 分)

在保成網站上的擬答中,說明本小題並沒有64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
理由是認為因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並非本件保險事故的範圍,
所以無須用本條解約,可以適用的條文是127條
考生寫成用64條解約的就上大當QQ

啊問題就來惹,因為64條是在規範保險人的風險評估,而不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
本條的適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險事故並未發生,也不影響保險人的解約權才是,
應該是這樣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認為,除了保成擬答中,保險人依據127條免責外,
也可以依據64條解約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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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9-23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9-28
提(X)
Hazel avatarHazel2016-09-28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Emma avatarEmma2016-10-01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
Jake avatarJake2016-10-03
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
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
Tracy avatarTracy2016-10-08
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
Hedda avatarHedda2016-10-09
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Ingrid avatarIngrid2016-10-12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
對題目有誤會
我是說我的回應XD
Lucy avatarLucy2016-10-14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
Jack avatarJack2016-10-18
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
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Zora avatarZora2016-10-20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
Donna avatarDonna2016-10-23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
Ingrid avatarIngrid2016-10-25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
Bennie avatarBennie2016-10-26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
違反問題。
Kelly avatarKelly2016-10-29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10-30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
Carol avatarCarol2016-11-03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Tom avatarTom2016-11-07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Edith avatarEdith2016-11-08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
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
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
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
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
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
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
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
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
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John avatarJohn2016-11-12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
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1-16
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11-19
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
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Dora avatarDora2016-11-21
另一版本就高點版的嚕~
Enid avatarEnid2016-11-25
我個人認為不可解約,保險人不可免責
Kumar avatarKumar2016-11-25
假如保險人能舉證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11-26
最近兩個...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確實有影響
John avatarJohn2016-12-01
請問樓上能說明一下理由嗎?:)
Jacob avatarJacob2016-12-05
保險人得解約,但要保人更能證明保64條第2向但書
Lauren avatarLauren2016-12-08
保險人 解約並無理由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2-11
我舉例:訂立契約前發生車禍 或者感冒 就會影響對價平衡?
↑訂立契約前兩個月
Yuri avatarYuri2016-12-15
我個人認為不知道,但舉證的是要保人
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2212號 供參
Andy avatarAndy2016-12-16
至於 是否可免賠? 這涉及到 主觀說 客觀說 疾病的認定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12-19
就此打住 (我個人認為是要賠啦,只是看你怎麼說)
Eartha avatarEartha2016-12-22
感謝老師指正與講解!也很抱歉錯誤解讀老師意思QQ。因
為將擬答(一)2(2)之論述誤解作為本案未出險的理由,進
而與末句作錯誤連結。但對於契約成立前有無潰瘍的詢問
事項,縱然過去胃炎與肝癌胃癌,被契約條款排除非系爭
保險承保範圍,然而針對系爭詢問事項,本於疾病多元性
,過去消化道病史是否可作為未來可能罹患其他消化道癌
症的精算參數,而認為仍影響未來其他罹癌可能,是影響
風險評估而仍有64I適用可能?(潰瘍發炎癌化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