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第二堂
老師講到:「同學可以觀察到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後訴法院才有第41條第3項的移送裁量權」
但老師於家事法第43條時,舉的例子卻是:
<I> 2月1日: 甲--(民1030-1 or 1057)--->乙(丙類)
<II> 3月1日:甲--(民1052)--->乙(乙類)
老師說這樣<II>的成立是<I>的前提,才有家事法第43條的適用。
家事法第43條係規定「依第41條第3項規定裁定移送時」,
又依許政大說「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但這個例子的<II>不是丙類事件,不知老師是不是舉錯例子,
還是我認知有誤...。
P.s
如果有板友尚在知識達104年度課輔期限內,願意替我代問的,
還有勞站內信,希望能支付對價請您代問問題,
因為我是拿到DRM事件的104年度律司線上補償方案,
但他們沒有提供問答課輔,希望有好心板友能協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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