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 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 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 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E) 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 213 條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
我的問題在A、C的「是否需內容不實」上
依選擇題邏輯,要選實務見解,而實務對偽造文書,不是說「只要內容為真,就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學說還因此罵爛,怎麼這裡反而又不用管真偽了?
(開始寫選擇被強迫寫實務見解真的常常混掉...)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
→ weakan: 君不見很多窒息式性愛失誤致死案件10/06 20:12
推 aaron97: 君不見機會不屬於我10/06 20:38
推 asssstang: 君不見大家只志在幻想10/06 20:43
推 aposky: 君不見脖子上的手10/06 20:53
→ weakan: 君不見手是掐在自己丁丁的脖子上10/06 21:04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