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司法三等民法第二、三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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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今年補習班擬答

有些疑惑想跟大家請教討論



首先是司特三等民法第二題 為方便討論,題目簡化一下:

甲委由乙蓋工廠,工廠有瑕疵,甲因此損失"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5000萬"及"原料500萬"

甲於3年後向乙請求



主要考點應該是96年8月決議吧

網路擬答: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所以不能用第495條,只能用第227條第2項

另外第184條已過2年時效 所以不能請求第184


我的思考:

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這我能理解

但"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 為何也是加害給付?

我覺得比較像 因瑕疵所生之損害(所失利益),而非固有利益之瑕疵結果損害

而且如果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都是加害給付,題目應該沒必要分兩種損害吧

所以我當時好像就寫

(一)營業損失要用495條,但已逾514條時效,且基於96年8月決議,不得回頭適用227條

(二)原料損失,為加害給付,基於96年8月決議,不能用495,但可回頭適用227

故未逾15年時效,得請求


想請問大家意見?




另外第三題有關轉租 我覺得也滿有趣

為方便討論 題目簡化一下:

甲分別將A屋B地租給乙丙 乙丙分別再"全部"轉租給戊已,問甲得否向戊己請求返還?


補習班擬答:違反轉租規定,故得解約並請求返還

另外縱未解約,學說認為亦可請求返還


我的思考:當時我就在想 照法條的確是這樣的結論

但為什麼要特地分成A屋跟B地,然後完全一樣的情節(全部轉租)


所以我就硬是想寫兩小題不同結論

我記得大概是寫

禁止轉租是為保障出租人對租賃物保管風險的評估(願意租給乙丙,不代表願意租給戊己)

所以房屋違法轉租 甲可以請求返還 這部分沒問題

但土地部分,如果是空地 非供建築或耕作等等

其實丙違法全部轉租 對甲也沒甚麼不利益

甲仍得基於甲丙租賃契約收租金

丙轉租情事 也不致影響出租人甲對租賃物保管風險之評估

畢竟空地不像房屋 有保管不善 容易毀損之虞

故"或許"可以認為,如果甲未解約,就不得向己請求返還

除非先依443條向丙解約,才可向己請求返還



唉 現在想想挺後悔的 硬是想寫跟法條完全不同的答案

還是說題目分成A屋B地 其實沒甚麼特別意義?

想聽聽大家意見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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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8-23
第三題藏占有連鎖考點,可參考http://www.paochen.com.tw
Olga avatarOlga2016-08-26
/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250的第參點
Robert avatarRobert2016-08-28
227誰說只有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其實都可以
Lydia avatarLydia2016-08-31
甲明知嗎?如果沒有那侵權時效應該還沒過!固有利益與履行
利益甚至純經濟上利益這些地方在本題要論述
Mia avatarMia2016-08-31
至於轉租那題 ,非占有連鎖 ,是違法轉租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9-04
依照通說 ,房屋的處理情形是中止租約再行767
Andrew avatarAndrew2016-09-08
44年民刑庭決議六認為即使違法轉租,但在未終止租約前,
仍不得請求返還。
Irma avatarIrma2016-09-11
土地若非耕地 ,也是同樣處理
Yedda avatarYedda2016-09-15
這應該是承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