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地特民法物權行為無因性與瑕疵共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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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l萬元成交,

乙並即為交付。 其後,甲旋又以1萬2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

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如何之主張?


想法:
補習班大都以物權行為無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後都會走179、181。

想請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論」去解答本題,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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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7-03-06
共同瑕疵並非將「無因變有因」而是本身的物權行為就具有
瑕疵,所以效力受影響。這樣理解就不會跟無因性混淆~
Ethan avatarEthan2017-03-08
所以無因性和瑕疵共同分屬二事
Iris avatarIris2017-03-10
請教一下本題的物權行為是屬無瑕疵 所以不可採共同瑕疵
理論嗎?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3-14
錯誤通常是要物權債權行為分別判斷,不會二者兼具有
瑕疵
Regina avatarRegina2017-03-15
共同瑕疵理論最典型是同謀虛偽,詐欺可能有討論空間
*通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3-16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