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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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三則之一:

一、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
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
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所以實務改變見解,即使是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亦可論刑法
三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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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10-23
對 本罪不是身分犯,學說實務見解統一,少一個爭點要記
Edith avatarEdith2016-10-24
原本的才對
Joseph avatarJoseph2016-10-24
應該是考慮到徵信社 或是 狗仔猖獗之類的
Belly avatarBelly2016-10-24
學說實務統一見解惹
Andrew avatarAndrew2016-10-29
魚哥又來發言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