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鐵路特考員級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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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出賣A地於乙。試問:
(三)甲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地
   於乙,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無理由?

擬答:乙請求甲返還A地,理由。

我覺得好像擬答解錯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時甲仍對A地有使用收益權,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甲返還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來請求「
返還」??

此際乙僅能依348請求出賣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義務,殊無以767請求
甲返還A地之可能。

是醬嗎???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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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7-09-16
72年台上253號判決 我也覺得沒交付給買受人前 出賣人
不是無權占有
Megan avatarMegan2017-09-18
我認為 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不以交付為要件
758 759-1
Hedy avatarHedy2017-09-21
已辦竣移轉登記地就用物上請求權767
Ivy avatarIvy2017-09-25
謝謝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9-27
1F正解 此處之甲難謂為無權占有 且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9-28
要件之一為須無占有之正當權源 既非無權占有 何來請求
Olive avatarOlive2017-09-30
「返還」?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類似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