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
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考選部公布A
但我覺得C似乎比較正確 根據民法188條
難道C不用負責嗎??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