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 考試Ursula · 2018-08-1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考選部公布的試題解析最後一段提到: "本案傷害致死罪與傷害罪屬同一事實,檢察官以就犯罪事實全部起訴, 法院就致死部分,認為並非傷害的加重結果, 只需於理由欄敘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而非由理由敘明就傷害致死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我的疑問是: 最後兩句很怪 ------ 在理由欄說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不就應該 在理由欄說明[沒有在主文中諭知"致死部分"無罪]之理由 -- 考試All CommentsWilliam2018-08-20一個訴訟關係就用一個裁判消滅Leila2018-08-21解析意思感覺在說 「理由中也不用再提為什麼不另為無罪諭知 這是當然之理」Ethan2018-08-21另一方面觀察 如果在理由中說明為何不另為無罪諭知 由於有罪無罪涉及實體判斷 主文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審判 理由中再提似乎就同一犯罪事實兩次實體判斷Olivia2018-08-21實務常常這樣 別想太多Related Posts2017-2018陳元國文沈浩生物考場攻略後中西醫書籍出清請問考試院附近有推薦的念書地點的嗎?提年改釋憲? 考試院9月7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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