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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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考選部公布的試題解析最後一段提到:

"本案傷害致死罪與傷害罪屬同一事實,檢察官以就犯罪事實全部起訴,
法院就致死部分,認為並非傷害的加重結果,
只需於理由欄敘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而非由理由敘明就傷害致死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我的疑問是:

最後兩句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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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由欄說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不就應該
在理由欄說明[沒有在主文中諭知"致死部分"無罪]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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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8-20
一個訴訟關係就用一個裁判消滅
Leila avatarLeila2018-08-21
解析意思感覺在說 「理由中也不用再提為什麼不另為無罪
諭知 這是當然之理」
Ethan avatarEthan2018-08-21
另一方面觀察 如果在理由中說明為何不另為無罪諭知 由
於有罪無罪涉及實體判斷 主文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審判 理
由中再提似乎就同一犯罪事實兩次實體判斷
Olivia avatarOlivia2018-08-21
實務常常這樣 別想太多